聲請公示送達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聲字,107年度,27號
NHEV,107,湖聲,27,2018041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曾啟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秀雯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
未於聲請狀內載明本件欲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之意思表示為何
及繳交聲請費。茲以聲請人於聲請時即記載本件金額或價額達新
臺幣(下同)240萬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
本件聲請公示送達之意思表示內容並補繳聲請費用2,000元,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