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調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林貽鑫
相 對 人 王煥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亦準用於聲請調解 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王煥宇住所設於臺中市南屯區,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表可參。又訴訟,係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 民事訴訟法第 1 條所明定。相對人住所地不屬本院管轄區 域。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起訴視為聲請調解) ,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相對人住所地法院即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