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建簡字,107年度,4號
SJEV,107,重建簡,4,201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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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建簡字第4號
原   告 洪明顯
      即允聖工程行      號
被   告 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韋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07年4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玖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承攬Y19站電力線槽及插座管路修改 工程,由原告即允聖工程行提供點工勞務予被告,並配合被 告依據上開工程進度進行施工,經雙方完工結算後,點工費 用共計新臺幣(下同)724,500元,因被告之上包廠商即訴外 人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414,750元,被告尚有309, 750元之點工費用仍未清償,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 之事實,業據提出工程合約書、存證信函、點工計價請款單 及統一發票各乙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 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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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