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0號
原 告 佳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杰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複代理人 吳艾黎律師
被 告 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石定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複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淳育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需再行確認之點,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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