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593號
TPDV,107,司促,4593,2018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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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5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君章(原名鄭阿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雜費究為何意(究為違約金?
  抑為雜費?抑兩者皆請求)?其請求之依據各為何?請求數
  額各為何?並應提出計算方式及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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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