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247號
TPDV,107,司促,4247,2018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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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2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勝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普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王普前確有至聲請處就醫治療之釋明文件(如掛號申
  請書、就診紀錄或其他足資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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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