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24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勝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普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王普前確有至聲請處就醫治療之釋明文件(如掛號申 請書、就診紀錄或其他足資釋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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