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71號
抗 告 人 李金進
李惠雪
李惠蘭
李安琪
李宗學
視同抗告人 林助信即李易駿之遺產管理人
謝凱婷
謝凱閔
相 對 人 李文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
18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07 年度司拍字第608 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壹、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之被繼承人李連旺向伊借款並以其所 有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嗣李連旺死亡, 相對人為其繼承人已辦妥繼承登記,關於前開抗告人繼承之 抵押債務是否存在,為得否准許拍賣抵押物之前提事實,應 認本件聲請標的對於同造之抗告人林助信即李易駿之遺產管 理人、謝凱婷、謝凱閔必須合一確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抗告人李金進、 李惠雪、李惠蘭、李安琪、李宗學之抗告效力及於未經提出 抗告之林助信即李易駿之遺產管理人、謝凱婷、謝凱閔,爰 將其等列為視同抗告人,合先敘明。
貳、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 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 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 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 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 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 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 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
269 號判例意旨、94年度台抗字第270 號裁定要旨參照)。叁、本件相對人主張:債務人李連旺向相對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2,000,000 元,存續期間不定期限,於民國88年1 月4 日 以臺中市○○區○路○段○○○○段0000地號之應有部分三 分之二土地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該抵押土地於 93年7 月14日分割增加臺中市○○區○路○段○○○○段00 000 地號土地,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原60-5地號仍維持由 相對人、李連旺、李印之繼承人各三分之一共有,嗣債務人 李連旺於95年8 月14日死亡,抗告人李金進、李惠雪、李惠 蘭、李安琪、李宗學、及林助信即李易駿之遺產管理人、謝 凱婷、謝凱閔因裁判分割共有物之判決而繼承取得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相對人向債務人李 連旺之繼承人請求清償上開借款新臺幣2,000,000 元均未獲 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業據提出他項 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共有土地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分割契約書、共有物分割明細表等影本 為證,經原審審查其形式要件業已具備,裁定准許拍賣抵押 物。
肆、抗告意旨略以:李連旺未曾向相對人借款200 萬元,李連旺 與相對人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 系爭抵押權設定自始無效。縱有擔保債權存在,依民法第12 5 條規定,系爭抵押權自88年1 月4 日起算15年債權消滅時 效,該債權之請求權應於103 年1 月4 日罹於消滅時效,而 相對人也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內即108 年1 月4 日前實 行抵押權,則依民法第880 條規定,上開抵押權亦因除斥期 間經過而消滅,故本件債權、抵押權均已罹於時效及除斥期 間而消滅。從而,相對人所請顯非合法,爰請求廢棄原裁定 ,駁回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等語。
伍、經查,抗告人前開所執抗辯,核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揆諸前 揭說明,尚非本件非訟事件之抗告程序所得審究,應由抗告 人另訴主張。本件相對人既已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 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共有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 分割契約書、共有物分割明細表等影本為證,揆諸前揭判例 及說明,應認其實行系爭抵押權之形式要件應已具備,本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並無違誤, 抗告意旨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陸、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 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 示。
柒、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 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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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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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 │ 豐原區 │車路墘│溝子墘│ 60-5 │ 98 │ 180分之48 │
│ │ │ │ │ │ │ │(李金進90分│
│ │ │ │ │ │ │ │之5、李惠雪 │
│ │ │ │ │ │ │ │90分之6、李 │
│ │ │ │ │ │ │ │惠蘭90分之6 │
│ │ │ │ │ │ │ │、林助信即李│
│ │ │ │ │ │ │ │易駿之遺產管│
│ │ │ │ │ │ │ │理人90分之5 │
│ │ │ │ │ │ │ │、李安琪180 │
│ │ │ │ │ │ │ │分之1、李宗 │
│ │ │ │ │ │ │ │學180分之1、│
│ │ │ │ │ │ │ │謝凱婷180分 │
│ │ │ │ │ │ │ │之1、謝凱閔 │
│ │ │ │ │ │ │ │18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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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中 │ 豐原區 │車路墘│溝子墘│ 60-29 │ 136 │60分之48(李│
│ │ │ │ │ │ │ │金進30分之5 │
│ │ │ │ │ │ │ │、李惠雪30分│
│ │ │ │ │ │ │ │之6、李惠蘭 │
│ │ │ │ │ │ │ │30分之6、林 │
│ │ │ │ │ │ │ │助信即李易駿│
│ │ │ │ │ │ │ │之遺產管理人│
│ │ │ │ │ │ │ │30分之5、李 │
│ │ │ │ │ │ │ │安琪60分之1 │
│ │ │ │ │ │ │ │、李宗學60分│
│ │ │ │ │ │ │ │之1、謝凱婷 │
│ │ │ │ │ │ │ │60分之1、謝 │
│ │ │ │ │ │ │ │凱閔60分之1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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