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2199號
TYDV,107,司票,2199,20180322,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199號
聲 請 人 吳美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熊育烽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熊育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