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213號
PCDV,106,司執消債更,213,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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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3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林松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林松柏對本院於
民國106年8月18日公告之債權表,就其中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
銷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債權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壹拾肆元部份、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各更正如附表所示。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原因應更正為現金卡債權。
債務人其餘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6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 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利息 、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 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6條及第144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消滅 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債權人依本條例 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申報債權者,其性質與上開申報和解債



權或破產債權相同,其時效亦應因之中斷,爰於本條例第34 條第1項規定消滅時效,因申報債權而中斷。次按,關於「 承認」: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承認,乃債務人向 債權人表示認識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故必須義務人向 權利人表示認識其權利存在,始得謂為「承認」(最高法院 77年台上字第1560號判決參照)。所稱承認,係因時效而受 利益之債務人向債權人表示認識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 且此項承認無須一一明示其權利之內容及範圍等,以有可推 知之表示行為即為已足,故如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權為抵銷 之表示,可視為對於全部債務之承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上字第786號判決參照)。民法129條第1項第2款之承認,故 如債務人之一部清償或緩期清償均可視為對於全部債務之承 認。末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裁定準用該條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 更生或清算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二、債務人林松柏異議意旨略以: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陳報之債權,其利息起算時間由民國(下同)95 年間開始計算,依民法第1262規定,其利息給付請求權因五 年不行使而消滅,爰依法提出異議等語。
三、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更正本院編造之債權 表發生原因為現金卡債權。
四、本院將債務人林松柏上揭異議狀轉知債權人後,經查: ?拑堳n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該債權人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96年度北簡字第40559號民事確定判決,該判決宣判日為 96年10月31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362號民 事確定判決,該判決宣判日為96年9月29日,其後分別於 98、99年間均有聲請強制執行並持續扣薪中,此有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二紙在卷可稽,其利息之請求依前開判決 及執行命令並無罹於時效情事,債務人請求縮減其債權額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豸W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該債權人取得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96年度北簡字第49971號確定宣示判決筆錄,並持該



執行名義向第三人執行扣新誠序自97年8月至106年7月,此 有該執行名義上所記載之執行情形在卷可稽,其關於利息之 請求依前開執行名義及債權人所提出之還款明細表,並無罹 於時效之情事,債務人請求縮減其債權額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坁廕X(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該債權人取得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26097號債權憑證、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4號確定支付命令,並主張: ?茖銇齬v本金新臺幣(下同)192,592元之債權,經取得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26097號債權憑證,並經97年2月 經法院核發移轉命令後,持續扣薪至民國105年9月,並提出 債權憑證上記載聲請執行、繼續執行紀錄表可稽,關於利息 之請求並無罹於時效之情事,債務人請求縮減其債權額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狳銇齬v本金48,214元之債權,經取得100年度司促字第244號 確定支付命令,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張其有透過電話催收請求債務人還款,並曾協調還款事宜 ,故認債務人就該債權有因承認而中斷時效。所謂承認,乃 債務人向債權人表示認識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故必須 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認識其權利存在,始得謂為「承認」。 惟查,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客戶 電話聯絡紀錄表,並未載明債務人有何向相對人表示認識其 請求權存在之內容,且依相對人所提出之電話紀錄表,亦無 從認定債務人已為承認債務,從而債務人之異議有理由,相 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逾民法第126條 規定之利息請求權已逾時效而消滅,該部份之利息債權應予 剔除,故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利息債權應自 申報債權日(106年7月11日)回溯五年起算,即自101年7月 12日起算利息,逾101年7月12日之債權時效消滅,故應自 101年7月12日計算至算至106年6月21日止,花旗(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更正如附表所示。
?刐D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該債權人取得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211號確定支付命令,並持該執行 名義分別於100年間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執行,並就繼 續性給付之債權於100年2月10日核發移轉命令,債權人並於 106年間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執行,並換發106年度司執 字第33564號債權憑證,並有債權憑證上記載聲請執行、繼 續執行紀錄表可稽,關於利息之請求並無罹於時效之情事, 債務人請求縮減其債權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該債權人取得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97年度基小字第1007號民事確定判決,並於98年5月20日 以該執行名義聲請執行,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換發98年度 司執字第8026號債權憑證,並於98年6月30日以該執行名義 聲請執行薪資債權,其於98年9月間至106年7月間按月收取 扣薪款項,是均按月中斷時效,並有債權憑證上記載聲請執 行、繼續執行紀錄表、強制執行聲請狀影本、扣薪還款明細 表在卷可稽,關於利息之請求並無罹於時效之情事,債務人 請求縮減其債權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タ楫F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該債權人取得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98年度執字第103號(原執行名義:本院96年度板簡 字第220號宣示判決筆錄及確定證明書),並於98年1月間持 該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司 執字第32890號聲請執行薪資債權,並核發移轉命令持續扣 薪繳款,是均按月中斷時效,並有債權憑證上記載聲請執行 、繼續執行紀錄表、繳款明細表在卷可稽,關於利息之請求 並無罹於時效之情事,債務人請求縮減其債權額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I藕蚾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該債權人取得104年度基小字 第1069號確定判決,已有執行名義在卷可稽,關於利息之請 求並無罹於時效之情事,債務人請求縮減其債權額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臟w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該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16788號聲請強制執行,執 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九春工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按月 收取扣薪款項,已生時效中斷之效果,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96年度執字第16788號執行命令影本附卷可稽,關於利息 之請求並無罹於時效之情事,債務人請求縮減其債權額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臚什磭H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該債權人取得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49號判決筆錄,於98年、100年間向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九春工業有限公司 之繼續性給付債權,並按月收取扣薪款項,已生時效中斷之 效果,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49號確定判決 影本及執行情形附卷可稽,關於利息之請求並無罹於時效之 情事,債務人請求縮減其債權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簷臚@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該債權人取得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6499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2573號確定判決),並自97 年2月13日至106年7月5日按月收取扣薪款項,已生時效中斷 之效果,此有前開執行名義及執行受償情形紀錄附卷可稽,



,關於利息之請求並無罹於時效之情事,債務人請求縮減其 債權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繡U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該債權人取得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 0年度司促字第2843號確定支付命令,並於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454號執行繼續性給付之債權,並有執 行名義上記載聲請執行情形可稽,關於利息之請求並無罹於 時效之情事,債務人請求縮減其債權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謎祚睋p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該債權人取得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29459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945號民事確定判決), 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97年度執字第9875號執行繼續性給付之 債權,並有債權憑證上記載聲請執行、繼續執行紀錄表可稽 ,關於利息之請求並無罹於時效之情事,債務人請求縮減其 債權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懂I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該債權人自承前所申報之債權 確有罹於時效情事,亦未提出時效中斷之證明,從而債務人 之異議有理由,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民法第 126條規定之利息請求權已逾時效而消滅,該部份之利息債 權應予剔除,故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利息債權應自 申報債權日(106年7月12日)回溯五年起算,即自101年7月 13日起算利息,逾101年7月13日之債權時效消滅,故應自 101年7月13日計算至算至106年6月21日(即開始更生前一日 )止,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更正如附表所示 。
?縞x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該債權人取得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729號確定判決及96年度北簡字第 00000號確定判決,分別於98年間、97年間年間向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九春工業有限公司之繼續 性給付債權,並按月收取扣薪款項,已生時效中斷之效果, 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 1729號確定判決及96年度北簡字第29915號確定判決影本及 執行情形附卷可稽,關於利息之請求並無罹於時效之情事, 債務人請求縮減其債權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查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7月11日向本院為債權 之申報時,及陳報債權內容為現金卡債權,本院於106年8月 18日編造債權表時誤記載債權原因為信用卡債權,此為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
┌─────────┬────┬───────┬─────┬─────┐
│債 權 人 │ 本 金 │利息期間/利率 │ 其他說明 │債權總額 │
│ │ ├───────┤ │ │
│ │ │利息期間/利率 │ │ │
│ │ ├───────┤ │ │
│ │ │金 額 │ │ │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48,214 │101年7月12日至│ 無 │ 91,128 │
│股份有限公司 │ │104年8月31日,│ │ │
│ │ │19.71%;29,837│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至 │ │ │
│ │ │106年6月21日,│ │ │
│ │ │15%;13,077 │ │ │
│ │ ├───────┤ │ │
│ │ │ 42,914 │ │ │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101,911 │101年7月13日至│無 │ 193,460 │
│限公司 │ │104年8月31日,│ │ │
│ │ │19.99%;63,907│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至 │ │ │
│ │ │106年6月21日,│ │ │
│ │ │15%;27,642 │ │ │
│ │ ├───────┤ │ │
│ │ │ 91,54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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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