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524號
TPEV,107,北補,524,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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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52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伍佰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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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