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6年度,49號
PCDV,106,司執消債清,49,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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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
異 議 人即
債 務 人 卓緯明

相 對 人即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費星蓉
相 對 人即
債 權 人 郭瑞娟
代 理 人 胡哲偉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於106年7月27日對本院於106年7月7日製作
併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 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一)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之本金,因異議人已再繳付9 個月之利息及本金,請鈞院行文相對人聯邦銀行詢知;(二) 異議人尚有陳立文廖仕文王純琴王世智李廟哲等五 位債權人,債權總額合計新台幣(下同)46,030,000元;( 三)依鈞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66號確定民事判決,異議人應 給付相對人郭瑞娟10,918,649元,及其中7,532,058元自102 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而非鈞院於 106年7月7日所製作並公告之債權表所載之債權總額15,036, 707元,故為此對鈞院於106年7月7日所製作並公告之債權表 提出異議云云。
三、經查,本院於106年7月7日所製作並公告之債權表已於106年 7月14日送達本件異議人,依法本件異議人至遲應於106年7 月26日(已加計2日之在途期間;106年7月26日為星期三, 且非假日)向本院提出異議,然本件異議人卻遲至106年7月 27日始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此有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



及異議人所提出之民事異議書狀等在卷可佐,揆諸前揭法律 規定,應認異議人之異議為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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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