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6年度,30號
TCDM,106,原訴,30,20180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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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守民
法扶律師  蘇靜雅律師(法扶)
被告之親屬 彭守財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26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__
犯罪事實
一、__
二、案經__警察局__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一、__
二、__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__百__十__條第__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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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