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訴字,106年度,5號
FSEV,106,鳳訴,5,2017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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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訴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應慧 
被   告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琦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麗嬌、吳鴻淵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林應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即本院104 年度鳳簡字第84
7 號案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 年度家訴字 第4 號判決,被告所屬高雄市○○區○○路00號建物(鳳山 區文英段8977號建號,下稱系爭建物),其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登記,應予塗銷。惟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繼續 審理中(106 年度重家上字第9 號),另案104 年度重上字 第118 號(高分院審理遷讓及拆屋還地案)亦於106 年8 月 3 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停 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命在他訴訟終結以前,中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聲請人雖以相對人所有之系 爭建物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5 年度家訴字第4 號判決應予塗銷,並經上訴由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繼續審理中(106 年度重家上字第9 號),另 案104 年度重上字第118 號(高分院審理遷讓及拆屋還地案 )已於106 年8 月3 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本案停止訴訟程序云云,惟本案乃 相對人先位聲明訴請聲請人返還系爭建物占用部分並給付相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備位聲明訴請損害賠償,至於另案10 4 年度重上字第118 號案件雖因105 年度家訴字第4 號案件



判決而裁定停止訴訟,然該104 年度重上字第118 號案件係 關於本案系爭建物有無使用坐落土地權源之關聯,就相對人 系爭建物本身使用權益之保障卻無成立與否之前提要件,故 無待上述另案判決確定之必要,為免停止訴訟致兩造受延滯 之不利益,自以不停止訴訟程序為宜,爰裁定如主文。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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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