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194號
聲 請 人 呂文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黎小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 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釋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8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惟聲請 人於民國106年8月21日之陳報狀僅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 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 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