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75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小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洪志昌
代 理 人 楊永參
債 務 人 陳永再
債 務 人 呂清波
一、債務人陳永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
永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呂清波給付之,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