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691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連恭賢
債 務 人 崔惟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參拾玖萬玖仟捌佰捌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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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債權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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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1,456元 │自民國106年 │1.75% │自民國106年6月21日起│
│ │ │5月20日起至 │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清償日止 │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2│ 948,426元 │自民國106年 │1.75% │自民國106年6月3日起 │
│ │ │5月2日起至清│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償日止 │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 │ │ │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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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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