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691號
KSDV,106,司促,16691,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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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691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連恭賢
債 務 人 崔惟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參拾玖萬玖仟捌佰捌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
│編│ 債權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新台幣) │      │    │          │
├─┼──────┼──────┼────┼──────────┤
│1│1,451,456元 │自民國106年 │1.75% │自民國106年6月21日起│
│ │      │5月20日起至 │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清償日止  │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2│ 948,426元 │自民國106年 │1.75% │自民國106年6月3日起 │
│ │      │5月2日起至清│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償日止   │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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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