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自字第2號
自 訴 人 林靜蘭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陸汝斌 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共同自訴
代理人 楊子莊律師
被 告 黃子馨
選任辯護人 李智陽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黃子馨無罪。
其餘被訴違反著作權法、妨害秘密部分不受理。 理 由
壹、無罪部分:
一、自訴意旨如刑事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事實之認定,應憑證 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 判例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 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 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 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又刑事訴訟法 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此項證據章通則內之規定,亦為自訴 程序所準用,因此,自訴人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 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 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 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證據裁判主義及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即自訴人於訴訟上所負之 舉證責任,必須說服法院至確信、無合理之懷疑其主張可能 為不實的程度,始盡其舉證責任,若雖經自訴人舉證,惟法 院對被告究否犯罪仍存有合理懷疑時,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 知。
三、次按名譽權與生命權、財產權同為刑法所保障之個人法益, 故刑法第310條第1項明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下略)。」該罪之客 觀不法構成要件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則為「誹謗故意(對於所指摘或傳述之事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有所認識猶決意為之)」及「散布於眾之 不法意圖」,凡有上開行為及主觀之犯意,即已該當刑法第 310條第1項之犯罪構成要件。然相對於名譽之保障,個人依 其自由意志,將所知所思以言語或其他形式表現於外之所謂 「表見自由(包括言論、講學、著作、出版、傳播、討論、 評論自由在內)」,同為憲法、法律所應保障之基本權利,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 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況發表 言論非但係一種個人之自由權,甚且可進而維護公共利益, 惟行使表見自由時,往往不免侵害他人之名譽,在表見自由 與個人名譽之保障出現利益衝突時,法律不可一昧為保障個 人名譽而犧牲表見自由,亦不可一昧為保障表見自由而犧牲 個人名譽之保障,必須依比例原則權衡二個法益,劃定表見 自由與個人名譽保障之適當界限,此即憲法第23條規定之旨 ,且在行使表見自由而侵害個人名譽,而需討論是否適用刑 罰予以處罰時,基於刑罰之謙抑性、最後手段性,更應避免 過度侵害表見自由之情形出現;基此之故,就某一事實之指 摘或傳述,刑法第310條第3項另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 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亦即非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倘能 證明其為真實者,即阻卻前開誹謗罪構成要件之成立,而為 阻卻構成要件事由;既為阻卻構成要件事由,行為人對於所 誹謗之事,縱客觀上不能證明其為真實,然主觀上對於所誹 謗之事並非真實一事欠缺認識時,仍得阻卻構成要件故意, 行為人於其言論中主張某一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真實而 進行指摘傳述時,究竟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所誹謗之事並非真 實一事有無故意,不能片面由行為人或被誹謗人之立場觀察 ,且因意念係存於個人心中,並非審判者所能直接探知,故 僅能觀察行為人係本於何種依據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 名譽之事,易言之,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於行為時係有相當 依據為本者,即無誹謗之故意可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 509號解釋文謂:「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即同斯旨,另美國在憲 法言論自由議題上所發展「真正惡意原則(actualmalice) 」中所指「明知為不實之確定故意或出諸不論真實與否之未 必故意,始得追究行為人之責任,行為人是否依其能力所及
,已踐行合理之查證(但不以與事實相符為必要),可作為 行為人是否基於善意發表言論之判斷基準」,其理亦同。又 按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固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 為真實者,不罰,惟同項但書另規定: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 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行為人指摘傳述關於他人之事項, 究屬「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者」,應就事實之內容、 性質及被害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等,以健全之社會觀 念,客觀予以判斷,若參酌刑法第310條第3項阻卻違法事由 係為保障「言論自由」一定範圍之活動空間,並擴大健全民 主社會所仰賴之公眾對於公共事務所為活潑及多樣性的討論 範圍之立法本旨,則「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應可再細 部由「人」及「事」此二觀點為評斷。詳言之,凡所從事者 與公共事務有關之人,倘其言行將影響於所執行公共事務之 廉正性、純潔性、信賴性者,則就該言行所為之指摘、傳述 ,自與公共利益有關(即「人」之判斷標準);而凡屬與公 共事務有直接關係之事項,亦當然與公共利益有關(即「事 」之判斷標準),另觀諸刑法第310條第3項後段法文用語為 「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並輔以刑法第310條第3項 之立法意旨可知,散布、指摘、傳述凡與公共利益有所關連 者,縱屬私德,亦有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僅於所散布、指 摘、傳述之事純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全然無涉者,始屬立 法者權衡表見自由與名譽權保護之下,認應著重於名譽權保 護而應以刑罰處罰之行為。再者,評論與陳述事實不同,事 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評論則僅為主觀之價值判斷, 在與公共利益有關且可受公評之事,其事實客觀已明、或行 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本此所進行之評論,基於保 障表見自由及維護公共利益之觀點,更應保障此種意見之發 表不受刑罰制裁,是刑法第311條第3款另規定「以善意發表 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所 謂「『適當』之評論」,並不以行為人是否使用客觀、嚴謹 或符合社會禮儀之用語為準,而取決於所依據之事實是否客 觀已明、或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又所謂「以『 善意』發表言論」,則以行為人是否以毀損受評論人之名譽 為唯一之目的,或兼有維護公共利益之目的為斷,故「評論 」仍係取決於事實之客觀或主觀真實性、可受公評性以定其 適法與否之標準,亦此敘明。
四、自訴人林靜蘭、陸汝斌認被告涉犯加重誹謗罪嫌,無非係認 被告於臉書上所貼附表一所示文章內容,係對自訴人林靜蘭 、陸汝斌上課內容相比,有諸多不符之處,而屬對自訴人林 靜蘭、陸汝斌上課內容斷章取義、胡亂拼湊,任意曲解而損
毀自訴人林靜蘭、陸汝斌之名譽等情為據。訊據被告黃子馨 於本院審理時否認誹謗犯行,辯稱:前開貼文均是照實記載 ,並未扭曲等語。辯護意旨則以:被告均是憑藉其上課筆記 及記憶而為附表一所示貼文,而貼文內容、用語和自訴人上 課內容有所差異,係因記憶力有限,難免有所不同,但是均 屬對於該課程之適當評論,被告主觀上並無毀損自訴人名譽 之故意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黃子馨為成大學生,於105 年間9 月選修自訴人林靜蘭 、陸汝斌所開設之「存在、愛戀,也瘋狂」之課程,並於附 表一所示時間,以白黴菌為筆名,在其臉書上張貼如附表一 所示文章等情,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案(參見本院 卷一第239頁背面),並有附表一所示文章影本3份在卷(參 見本院卷一第21頁至第30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又被 告於105年9月30日在其臉書上所貼附表一所示文章時,即已 敘明其欲分享參與自訴人林靜蘭、陸汝斌所開設之「存在、 愛戀,也瘋狂」之課程之上課心得(參見本院卷一第21頁) 。而依被告於105年9月30日、105年10月7日及同年月14日之 臉書貼文內容,其均係記載自訴人林靜蘭、陸汝斌上課內容 ,與其對此三堂課之感受(參見本院卷一第21頁至第30頁) ,因此,堪認被告前揭貼文所記載、探討、評論之客體,為 自訴人林靜蘭、陸汝斌所開設之「存在、愛戀,也瘋狂」課 程之105年9月30日、105年10月7日及同年月14日之上課內容 。復以前開課程係成功大學為其在校學生所開設之通識課程 ,且核定由自訴人林靜蘭、陸汝斌等人進行授課,是依該課 程係由具有研究及教學功能之大學開設,且審酌該課程開設 目的、教授人員、授課對象等綜合觀之,應認該課程之授課 方式、內容等事項,均屬「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可得 就前開課程之相關事項,予以指摘、傳述,合先說明如前。 ㈡自訴意旨認被告於105 年9 月30日在臉書上之貼文,與自訴 人林靜蘭上課內容,有如附表二所示對照表之差異,因認被 告不實指摘自訴人林靜蘭:「不承認社會性別。然後再找其 他兩組,合成大家庭,假裝生了好多小孩。」,及污衊自訴 人林靜蘭授課內容為加深性別刻板印象、性別歧視云云。故 分論附表二所示貼文如下:
1.附表二編號1 所示被告貼文內容:「我決定每週分享成大性 別刻板印象加深通識- 存在、愛戀、也瘋狂上課心得」。是 觀被告此部分貼文內容之意,確實是在指摘自訴人林靜蘭等 人所為105 年9 月30日課程內容,會造成加深性別刻板印象 之結果。然此部分貼文內容為被告對於自訴人林靜蘭上課內
容之判斷、觀感,屬於被告對自訴人林靜蘭所為前開課程之 評論、看法,感受,並非有何捏造、虛構不實事項,自訴意 旨認被告此部分貼文與自訴人林靜蘭授課內容有所不符云云 ,尚無可採。
2.附表二編號2 所示被告貼文內容:「不承認社會性別。」。 查被告此部分貼文之前後文為:「首先要分成男女一組扮演 夫妻,老師還特別強調一定要異性,性別是生理性別,不承 認社會性別。然後再找其他兩組,合成大家庭,假裝生了好 多小孩。」。顯見被告此部分貼文係在指摘授課之自訴人林 靜蘭於該課程上課過程中,要求學生以生理性別區別男女, 不承認社會性別,故認自訴人在前開課程授課過程有傳播刻 板性別印象。查自訴人林靜蘭於前揭課程分組時,要求以生 理性別分組之原因,係考量如果以社會性別分組,將會有男 同志或女同志在上課時被迫公開自己之性向,在無心理準備 之情形下,可能會有學生受傷,此經自訴人林靜蘭具狀說明 (參見本院卷一第3 頁)。是自訴人林靜蘭要求以生理性別 分組之舉,應非刻意抹滅、否認社會性別,而是考量到授課 當時可能存在,尚無意願公布自己性向之學生的感受。惟於 授課當時,形式上,自訴人林靜蘭確實是要求以生理性別分 組,被告以此指摘自訴人林靜蘭不承認社會性別之言詞,雖 不無誤解自訴人林靜蘭用意之嫌,然尚非無中生有、全無根 據,虛構不實事項而誹謗自訴人林靜蘭。
3.附表二編號3 所示被告貼文內容:「女人原來是被男人擁有 ,用來取悅男人的物品呀,用久了膩了就快丟了吧!」。查 被告所為此部分貼文原文為:「上正課,劈頭第一句朱德庸 :『男人沒有了女人就沒有樂趣,男人有了女人就沒有生趣 。』女人原來是被男人擁有用來取悅男人的物品呀,用久了 膩了就快丟了吧!」。而自訴人林靜蘭於授課時,曾引用載 有「男人沒有了女人,就沒有樂趣,男人有了女人就沒有生 趣。」朱德庸,您同意他嗎?」等文字之投影片,作為教學 輔助工具,此觀自訴人提出之投影片影印本(參見本院卷一 第17頁)自明。依此,無論自訴人林靜蘭於教學之際,是否 同意前開朱德庸之文字,但其於授課時確實引用前開朱德庸 所為文字言語作為教學的一環,被告援引自訴人林靜蘭前開 投影片所載文字而為嘲諷,縱其就朱德庸前揭文字之意見與 自訴人林靜蘭有所不同,亦難認已屬虛構不實事項而為誹謗 自訴人林靜蘭。
4.附表二編號4 所示被告貼文內容:「放個吳季剛、江秀真, 前者說你看男性也有女性特質,後者說:爬山不容易耶,很 難想像女生做得到,連男性都很難了!」。查自訴人林靜蘭
於授課時確曾以吳季剛、江秀真為例,希望使學生得以瞭解 男女之間的特質差異未必與傳統刻板印象相符,以使學生在 男女交往時能瞭解對方感受極可能的反應,增進性別相處和 諧(參見本院卷一第62頁至第63頁)。而被告於前揭貼文中 亦僅敘明自訴人林靜蘭授課時所舉例之吳季剛、江秀真,並 無不當。又自訴意旨亦未敘明此部分貼文有何與當時授課內 容不符之處,或此部分貼文有何貶損自訴人林靜蘭名譽之虞 ,自難認為被告就此部分貼文涉有刑法誹謗犯行。 5.自訴意旨雖另以被告於貼文中,未正確摘錄自訴人林靜蘭之 上課內容,更斷章取義及扭曲授課內容(即附表二),誤導 網友對本課程有性別刻板之不當解讀,使自訴人林靜蘭受網 民圍剿,影響自訴人林靜蘭在學校之名譽及受關懷輔導學生 對自訴人林靜蘭之信任,足以毀損自訴人林靜蘭之名譽,因 認被告就此部分涉有刑法誹謗犯行。然被告所為附表二之貼 文對自訴人林靜蘭授課內容之看法,雖與自訴人林靜蘭授課 時,所欲傳達的意念、價值觀有所不同,然於現今教學現場 授課過程中,身為授業之教師,縱以其所認最佳之表達方式 傳授其所欲知識,亦不當然能使學生瞭解、吸收其授課內容 。學生對於教師所述課程內容吸收與否及瞭解程度,不僅取 決於教師之授課方式,亦與學生之資質即記憶、理解能力有 關,況且本案授課現場係大學之通識課程,參與課堂學生的 專業、個性、興趣取向等,均與專業科系的專業課程內容有 別,無法期待每個學生於課堂上課後,均能記憶教師於課堂 中之一切言行舉止,並得以完整重現,或全面完整瞭解教師 所欲表達之專業知識與價值觀。本件被告參與自訴人林靜蘭 於105年9月30日授課後,即於當日在其臉書上貼文,其所得 依據者,為其自己與同學之筆記與被告自己記憶(參見本院 卷二第83頁),本不免有記憶錯誤、疏漏甚或誤解之情事, 無從以此即認被告係虛構不實事項而故意對自訴人林靜蘭為 誹謗犯行。
㈢自訴意旨復以被告於105 年10月7 日在臉書上之貼文,與自 訴人陸汝斌上課內容,有如附表三所示對照表之差異,認被 告不實指摘自訴人陸汝斌歧視同性戀而為誹謗自訴人陸汝斌 云云。故分析附表三所示被告貼文如下:
1.附表三編號1 所示被告貼文內容:「同性戀以前是沒這個詞 的,是因為AIDS傳開,同性戀才開始很多人研究。」。查自 訴人陸汝斌於105年10月7日課程中,就此部分所為陳述為: 「『同性戀』這名詞,『同性戀』這個名詞是1986年佛洛伊 德創出來的」、「1986年以前根本沒有『同性戀』這個名詞 。」、「佛洛伊德和他的老師夏寇,夏寇還沒講過。一直到
佛洛伊德接手後,他才開始講有一個叫做homosexuality , 叫做『同性戀』,所以是從佛洛伊德開始有這個「同性戀」 名詞」、「近世代20世紀以後,同性戀被熱烈討論啊,還得 力於AIDS,因為AIDS在同性戀中間傳開,所以就是投了很多 力量去研究同性戀。」此有自訴人提出之逐字稿與本院勘驗 筆錄在卷可參(參見本院卷二第5 頁、第69頁)。是比較被 告於臉書上之前開貼文與自訴人陸汝斌前揭上課內容,被告 之貼文較為簡略,且疏漏了自訴人陸汝斌所述「同性戀」一 詞的來源,並未敘明自訴人陸汝斌所述AIDS「在同性戀中間 」傳開,而僅稱:「因為AIDS傳開」。但核其貼文內容、文 意,並非全然無據,憑空虛捏,無從逕認被告確有藉此誹謗 自訴人陸汝斌之故意。
2.附表三編號2 所示被告貼文內容:「講了一個同性戀( 男) 與異性戀( 女)婚後,丈夫出軌,妻子卻不斷選擇原諒的個 案。這裡老師用戒菸戒酒戒毒品戒不掉比喻「一直去找男人 」。老師說,「這位丈夫是雙性戀,雙性戀出軌比一般出軌 還麻煩」時,同學反駁:「或許他是同性戀,礙於社會壓力 被強迫和異性結婚。」,被老師以個案為由駁回。接著,展 示愛的真諦投影片,只是「愛的真諦」,改成「愛的定義」 ,要配偶對丈夫忍耐。老師:「沒有比這個定義更好的了, 相愛就是要彼此忍讓,多麼愉快。」同學發問:「所以妻子 要忍耐嗎?不離婚嗎?」老師:「結婚之前就應該要想清楚 。」。查自訴人陸汝斌於105 年10月7 日課程中,就此部分 所為陳述為:「雙性戀啊,他就會同時喜歡兩種性別,你會 覺得好像很輕鬆一樣,我們喜歡兩種性別那有甚麼關係嘛! 雙性戀啊,我舉個例子」、「這是某一個個案,結婚20年, 有兩個孩子,他發現他先生好像有外遇,他就去找、追蹤, 追蹤追蹤追蹤追蹤追蹤,追蹤了半天;結婚二十年。她發現 她先生好像有外遇。到義(應為處的口誤)找,找了半天, 找到了,把門一打開,是個小男生,一看那個小男生呀!唉 呀!真的。他本來想說如果抓到個小妖精的話還可以進去打 他一巴掌,他那個小男生,就是他學生,就是他先生的學生 ,還常常到他家,他還燒菜給他吃、他還煮水餃給他吃。怎 麼辦?啊怎麼辦?怎麼辦?他先生就苦苦哀求她說我一定會 戒掉,一定會戒掉,跟戒菸戒酒戒毒一樣,戒賭一樣。」、 「他有兩個孩子,孩子都是16、18歲的,怎麼辦?他來找我 ,晚上夜深出來找我,等我等到十點多鐘,我常常十二點鐘 、一兩點鐘才回辦公室,不是,才回家。等我等到十點多、 十一點多,哭到跟我講,我先生怎麼樣怎麼樣怎麼樣怎麼樣 。我就勸他說,這種人他的伴侶絕大部分是同性,很少他會
交出來異性出來。」、「他的外遇的對象絕大部分是,也是 個男的,他先生外遇的對象是個男的,不會是個女的。」、 「下次如果有外遇的話,還是個男的!」、「他問了很多問 題,要不要(口誤,應該是會不會)傳給我傳染病?、會不 會有性病,會不會,很多!他就少了一個問題,會不會再犯 這個問題。會不會再犯?(聽眾:『會』)會!會再犯怎麼 辦?原諒他,再原諒他。」、「愛是恆久忍耐,愛是恆久忍 耐,愛是恆久忍耐凡事忍耐,如果你還要這段婚姻,就忍耐 吧!」、「下一張,愛是恆久忍耐這個(投影片)。你還很 少找到定義把愛的定義定義得那麼好的。又恩慈、不嫉妒、 不自誇、不張狂、不做害羞的事、不求自己的益處不輕易發 怒,不計算人的惡,不喜歡不義,這個我以後還會講。」、 「雙性戀很麻煩、很麻煩。潛伏期的同性戀,(聽眾:『老 師,我有問題。所以你認為那個雙性戀的丈夫啊…』陸:『 那個治療的,我們另外談。』聽眾:『不是,我的意思是說 ,他就一定會再出軌再出軌嗎?』陸:『哦哦不不不不一定 、不一定、不一定。他出軌的比例很高。』聽眾:『為什麼 ?』陸:『他就愛走就…那個…哦…再犯的機率很高,但不 一定每個人絕對都要再犯。』。聽眾:『你認為老婆要忍耐 ,那是?』陸:『如果他再犯的話,你要忍耐。』聽眾:『 要忍耐?』陸:『對!』聽眾:『那為什麼不離婚?』陸: 『所以你要想清楚嘛!夫妻間有很多很多的爭吵,還沒結婚 ,剛談到訂婚的時候就開始吵了,你們走近一點就開始吵了 。』聽眾:『了解。』」,此有自訴人提出之逐字稿(參見 本院卷二第5頁背面至第6頁)。是觀被告前開貼文與自訴人 陸汝斌前開授課內容相比較,自訴人陸汝斌此部分授課內容 之初,即有說明所舉例子為雙性戀,而被告貼文誤為男同性 戀,被告貼文此部分確實有誤,其餘部分則無明顯錯誤扭曲 之處。而被告貼文中,將自訴人陸汝斌上課內容所舉實例中 之雙性戀誤為同性戀之錯誤,與本段貼文之主要內容提及外 遇處理、婚姻觀念等上課內容,影響並非重大,此應係被告 記憶錯誤所致,尚難認被告貼文時,係刻意將自訴人陸汝斌 所舉「雙性戀」例子,更改為「同性戀」,藉此誹謗自訴人 陸汝斌名譽。
3.附表三編號3 所示被告貼文內容:「另一位同學發問:「前 面說同性戀不是病,那為何前面要把同性戀分那麼多種?」 老師:「有些人搞混了,那都不是同性戀。」同學:「那怎 樣才算真的同性戀?」老師:「個人問題,不答。形成同性 戀有很多因素,不是你們能懂的。」同學:「有假的同性戀 ,那有假的異性戀嗎?」老師:「不是課堂上的問題,不答
。」同學:「是課堂上的問題呀!」老師:「沒有(假的異 性戀)。」。查自訴人陸汝斌於105 年10月7 日課程中,就 此部分所為陳述為:「所以1974年,美國A .P .A(美國精神 學會有一個很重要的表決,他們當時的精神科醫生有一萬個 左右,以通信和實際人數表決,五千多票對三千多票就表決 掉了『同性戀不是病』。欸,你說怎麼,怎麼是不是病還要 表決的呀?就行為的問題啊,不能用大多數、少多數來算。 我們血壓、心跳都用平均值的。大多數人如此叫做正常,少 多數人如此叫做不正常。對不對?我們正常的定義不是大多 數人如此嗎?」、「行為問題不能用、不能用平均值來算的 。題外話不要問,問就問題內話。(聽眾:『老師那,那個 他們表決說(同性戀)不是病,那為什麼前面那邊要把他們 做這麼多分類?』)對嘛,所以就看來了。這個很多他以為 他是、他是同性戀的根本不是同性戀,我告訴你分成那麼多 亞型的不是真正的同性戀嘛,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呢,第二 個意思就是說只有一種是同性戀還是病,還有一種同性戀是 病、還被列是病:痛苦的同性戀者現在還被列是病。他是同 性戀。什麼叫病呢?任何一件事情讓我社會功能得障礙就是 病,病的定義變成是不是有社會功能障礙,因為我不敢跟人 家講,我不敢讓別人曉得,我的社會網絡縮小。而那些其他 …那些東西都是假的同性戀,他把自己搞錯了,他對號入座 去了。(同學問問題,因不清楚無法紀錄。)個人的問題不 答,那個東西要答下去就、就我們的課就要一直上到明天。 (聽眾:『他想知道說,譬如說有講,那整整…』)我的意 思、我的意思告訴你,同性戀很複雜,不是你們腦袋瓜想的 那樣而已,你要問細節,請你到精神科來重新修一修。」、 「變成有沒有社會功能障礙,病的定義叫做有沒有社會功能 的障礙,其他的這個,那種如果快樂的同性戀者,就叫做他 是個生活模式,他所選擇的生活模式呀,那快樂的單身女郎 你不能你不能說他都有病呀,快樂的單身女郎你不能都說他 有病呀。繼續再往細部區分,都是你們可以了解的。(聽眾 :『那有假的異性戀嗎?』)單獨的問題不答。(聽眾:『 單獨? 我在問你有關於課堂上的問題。』陸:『什麼?』聽 眾:『我在問你有關於課堂上的問題。』聽眾:『就是…。 』陸:『我聽不見,你大聲一點好不好?』聽眾:『我在問 你有關於課堂上的問題。』陸:『對,大聲一點好不好?』 男同學:『那有假的異性戀嗎?』陸:『假的異性戀?根本 沒有這個主題。』聽眾:『沒有這個主題?』陸:『對。』 聽眾:『那就有假的同性戀?』陸:『對。』聽眾:『喔! 好。』) 」,此有自訴人提出之逐字稿(參見本院卷二第8
頁至第9 頁)。是觀被告的貼文與自訴人陸汝斌此部分授課 內容相比較可知,被告將自訴人陸汝斌回答聽眾提問是否有 假的異性戀時,將自訴人陸汝斌之回答:「沒有這個主題」 誤為「沒有(假的異性戀)。」。惟此部分係自訴人陸汝斌 因應上課聽眾間詢問所為之回答,雙方來回應答數次,被告 誤聽誤記均非無可能,而除前述疏漏外,被告貼文均十分簡 略,且均是記載自訴人陸汝斌與聽眾對話內容,雖不夠周詳 完整,但也無明顯不符之處,尚難認被告此部分確有杜撰事 實藉以誹謗自訴人陸汝斌之情事。
4.附表三編號4 所示被告貼文內容:「老師:『0 號扮女生, 1 號扮男的,看誰女性化當女生。』同學:『可是很多同志 不喜歡被這樣分類,0 號,也是男生。』老師:『那種很多 都不是同性戀。』同學:『對啊,我是0 號,認同也是男的 啊!』同學:『我有些同性戀朋友說,不喜歡硬是被分成伴 侶關係中的男生、女生,其實就是兩個人相愛在一起,就像 一雙筷子不必硬去分左邊、右邊的。』老師:『那是個案, 個案我不談。你也還沒25歲嘛!25歲後才能確認,而且這種 很多都是假同性戀,他自己都還搞不清楚嘛。』同學:『可 是你講的全都是個案!而且我已經25了!』。查自訴人陸汝 斌於105 年10月7 日課程中,就此部分所為陳述為:「我在 二、三十年前,被同性戀團體包圍著我,說0 號的同性戀, 男的,說0 號的,不要當兵,就0 號就是他在同性戀中扮演 女的,0 號1 號是看他碰到的伴侶是比他更男性化還是女性 化,比他更女性化,他就是1 號,比他更男性化,他就是0 號。聽懂沒有?0 號1 號聽不懂的,舉手看看。他在同性戀 裡扮演女的還是男的嘛!扮演女的就是0 號嘛!扮演1 號就 是男的嘛!(聽眾3:『老師,其實滿多同性戀的朋友說到, 他們其實不喜歡被分說在裡面是要扮演女的還是要扮演男的 。兩人在一起,就像是一雙筷子一樣,不需要去分左右。』 陸:『那種裡面有很多很多就不是真的同性戀。小姐!』聽 眾4:『不見得吧!比的如說我是0 號,我也認為我是男的。 』陸:『我就告訴你們,你們在還不到25歲以前,不要去做 這種推論嘛!』聽眾4 、5:『我們已經25歲了啊!』陸:『 個案我不談!請尊重台上。』聽眾6:『可是你現在就在談個 案啊!』陸:不好?我就告訴你我在過去40年看了40萬人次 。』聽眾6:『這個就是個案!不好意思!』)同性戀團體包 圍著我,說0 號不要當兵,我說:『沒有什麼0 號1 號』, 是他要比他更男性化,我講的都有理論根據的喔,我不是、 我不是、我不是自己胡七八糟亂扯的喔!比他更男性化的, 他就是男的(口誤),比他更女性化的,他就是男的;比他
更男性化的,他就是女的,這是Freud 講的,我們在臨床上 是可以證實的。經驗是,他通常、他比較多扮演1 號,他比 較多扮演0 號。他要是遇到比他更男性化的,他會變成0 號 。」(參見本院卷二第10頁至第10頁背面)。依此,比較自 訴人陸汝斌上課內容後,可知被告所為貼文內容雖遠較自訴 人陸汝斌上課內容簡單,其間自訴人陸汝斌所為說明部分均 未記載,但被告所為貼文確實均屬自訴人陸汝斌上課時所提 到之言語,並非被告擅自偽造自訴人陸汝斌之言語,無從據 以認為被告此部分貼文係杜撰捏造自訴人陸汝斌上課內容而 為誹謗自訴人陸汝斌。
5.附表三編號5 所示被告貼文內容:「老師:『楊格提出,公 開人格和私下人格相對,所以男性化潛意識是女的,反之亦 然。生理器官是絕對的,性別是相對的,今天我和林老師比 ,我是男的,但是萬一坐我旁邊的是呂秀蓮,個性強勢,我 可能就不是男的了。』同學:『你這就是刻板印象!』同學 :『楊格是哪位?』老師:『回去多念點書。』;老師(有 點答非所問):『兩個男生可以一起去看同一場電影,也可 以看不同場電影。如果男生跟女生在一起去看不同場電影, 出來就準備分手了。去交個女友你就知道了。』。查自訴人 陸汝斌於105 年10月7 日課程中,就此部分所為陳述為:「 性器官是絕對的,性是相對的。我跟林靜蘭老師,我是男的 ,他是女的,對不對?假如今天有幸,假如那前副總統坐這 兒的話,我是男的還是女的?就很難講了喔!你有沒有聽懂 我的意思?(聽眾:『聽不懂。』)我的器官是男的嘛,他 的器官是女的嘛,但是可能他比我還dominant,聽不懂?可 能他比我還男性化,聽懂沒有?對一個女性化傾向的人、對 一個女性化傾向的人,他就是男的,對一個男性化傾向的他 就是女的;我們看Carl Jung 的,楊格的。楊格是講『種族 潛意識』的,collectiv unconscious ,種族潛意識。他說 我們意識是男的,我們的種族潛意識就是女的,所以facebo ok上面就批評了:『女的不夠溫柔。』見鬼了,什麼為什麼 女的要比較溫柔呢?『男的不夠陽剛。』見鬼了,男、男的 都不多被胡扯八道了嗎?男的有女的特質,女的有男的特質 ;意識是男的,潛意識就是女的;意識是女的,潛意識就是 男的,這叫Anima、Animus 。公開人格正好與私下人格相對 。」當我們要講一個東西的時候,你最好能夠找你的理論根 據來。好不好?(聽眾1:『老師,請問楊格是哪位?』陸: 『Carl Jung是種族潛意識的大師,1960才死掉。三個大師 ,Freud、Adler、Carl Jung。』聽眾1:『謝謝。』陸:『 請你多要看點書吧!』聽眾1:『好。』;兩個男的,我們兩
個男的哥兒們好得很,我們兩個去看同一場電影,同一個劇 場,你看A場,我看B場,你吃雞頭,我吃雞尾,非常正常。 如果一對情侶啊也是去了、也是去了,說,到同一個劇院去 ,你看A場,我看B場,你吃雞腳,我吃雞頭,那出來就好, 分手了。(聽眾2:『兩個男的一起看同一場電影就不正常? 』陸:『嗄?』聽眾2:『兩個男看,一起看同一場電影就不 正常?』陸:『沒沒沒有啦!他兩個男的可以看同一場,也 可以看不同一場,你這大笨瓜一樣怎麼這樣去問呢?我就告 訴你們,女士啊!你們要注意,我們男的是量少、質又差, 你不要跟他講明了,你不要給我隨便亂跑啊!』)我給實際 例子,他逛了一圈的馬路,走過電影院,跟他講說:『今天 好累喔!』我們的總醫師XX啊,他就回答說:『那你趕快回 寢室,趕快回家。』剛剛走過、剛剛路過電影院,都不會說 :『我們進去看場電影。』你非要跟他講:『我們去看場電 影好不好,你不要以為暗示有用的。』阿瓜嘛!就是碰到阿 瓜嘛!他推論很奇怪嘛!『看同一場電影就不正常』這很奇 怪,他可以看同一場電影,也可以看不同一場。(聽眾3:『 那老師是你舉的例子很奇怪啊!』陸:『好吧!你就怪吧! 』)(聽眾笑聲)跟你們上課實在很累耶!所以我為什麼不 上大學生的課。那個女的你不但要跟他看同一場,他哭,你 還要跟他一起哭,他笑,還要跟他一起笑,他要雞頭,你就 要吃雞頭,他要吃雞尾,你就要吃雞尾。(聽眾3:『老師這 就是性別刻板印象啊!』陸:『好吧!那就去不刻板嘛!那 就慢慢去交你的女朋友去吧!那就去試試看吧!那就去他看 A場你看B場,回來分手嘛!』聽眾4:『事實上就不是這樣啊 !』陸:『好吧!那你就不去這樣吧!你就去試試看吧!』 聽眾4:『因為現在也沒有分手啊!』)(其他聽眾鼓譟) ‧‧‧‧真是‧‧‧‧」(參見本院卷二第10頁背面至第11 頁背面)。是被告此部分貼文與自訴人陸汝斌前開授課內容 相比較後可見,被告前段貼文部分雖較簡單,但其所敘述自 訴人陸汝斌以自己與自訴人林靜蘭及前副總統相比較舉例, 說明男女特質之相對化,此與自訴人陸汝斌之意相仿(參見 本院卷二第77頁);而被告後段貼文所敘述之例子,則是將 自訴人陸汝斌所舉例子極度簡化,其間說明解釋均未提及, 僅餘自訴人陸汝斌所述結論,然被告貼文所記載之結論與自 訴人陸汝斌該例子之結論仍屬相同。從而,尚難認被告前開 貼文確有捏造自訴人陸汝斌上課內容之情狀。
6.附表三編號6 所示被告貼文內容:老師:「同性戀者和變性 慾者很難區分,從這裡不要錄影了,等下的照片有經過當事 人同意,涉及個人隱私不要錄影。你們看,這人男的女的?
這人呢?這人呢?看不出來是男的對不對,現在女生都不想 當女生,男生都不想當男生,很奇怪。還有這人說想做變性 手術,精神科醫師有的亂七八糟也沒做評估,做完才在後悔 的。(展示當事人在房間內的照片),你看看哪有男的房間 長這樣,他就擔心自己不像女的,哪有人房間這樣擺?放一 堆叮叮噹噹的東西,還有花!(換另一張只有一張床的投影 片)還有這女的,哪有女的棉被花紋像阿罵內褲!」老師雖 言「尊重照片當事人」,請大家不可錄影存證,卻拿這些( 應該是)跨性別者的私人照片大肆嘲謔。查自訴人陸汝斌於 105 年10月7 日課程中,就此部分所為陳述為:「還有,同 性戀和變性慾者很難區分,很多同性戀者為了要維持和他伴 侶的關係,他會有變性的慾望。這段開始不要錄、這段開始 不要錄。這個你看是男的女的呀?男的女的分不清楚啊?男 的。同一個人,同一個人。我放的相片都是經過他個人同意 的,但是沒有經過他同意說準你放、放到facebook上去的。 這個呢?男的女的?(聽眾:男的。)這個呢?(聽眾:女 的。)男的!同一個人,同一個人,這個呢?這個都是女的 是不是?;這個呢?同一個人。這是在電視上播映出來廣告 的,男的!你看我上課放的這些人,他們都有個特徵,他們 就是一直心PATAN 。他們都非常女性化,過分的女性化,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