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913號
原 告 蔡承蒲
訴訟代理人 曾君豪律師
被 告 陳柏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 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 9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起訴既主張被告於利用電腦連接 其個人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並於其個人動態時 報頁面貼文以文字不法侵害其名譽,本於侵權行為法則請求 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於全國均得 以利用電腦連接被告個人臉書閱覽,而原告之住所在臺北市 大安區,既可於該處看見上開網路文字,是臺北市大安區應 屬其侵權行為之結果地,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 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 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為任職於訴外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銀行)之 同事,於民國104年12月起均經派駐於上海銀行蘇州據點而 居住於同一宿舍。詎料被告竟於105年12月11日於其個人臉 書動態時報頁面貼文表示「先預告!近期我會寫一篇文章道 盡我這一年的心得,灑狗血劇情有如八點檔(只差我沒有失 憶或face off再換一個人回來演),讓你體會職場無好友~ 敬請期待(我會毫無保留一一道出)」等語,號召其友人及 同事等共計多達119人關注其臉書頁面後,復於105年12月15 日以「Luke Chen」帳號登入其個人臉書(網址:https:// www.facebook.com/lukel125),於其動態時報頁面公開貼
文以「職場現形記之暗箭中傷千百回」為標題之(下稱系爭 貼文)載稱:「而我這個點就有一個蔡蒲一起(以下簡稱 :蔡A0他是副理還不是經理)…」、「他就說喔....都是蔡 A0說的他還拿一些FB照片給協理看!!!(幹死菜圃原來就 是你)」、「幹你娘勒你是要故意塑造出我是一個愛玩然後 不工作的人?…不要在那邊靠北靠母說別人多好多好,然後 塑造出自己多認真工作多拼命,想到你對我說喔我對你最好 、我什麼都沒說的嘴臉、馬的我想吐!!!!幹!!!!」 、「其中蔡A0變得更加誇張,他是一個很想要知道別人動向 的人,但是卻不肯分享的雞巴人」、「至於有個A0在9月份 介紹完幾筆案件後戶頭多了幾萬人民幣,自己用還足夠換給 “手牽手的好朋友“,是不是有收什麼回扣巧合???自己 心知肚明」等語。前開內容與用語非屬事實陳述,僅被告個 人基於主觀情緒之激烈意見表達,觀諸被告上開言論所用語 彙及前後語法、論述,意指原告表裡不一、陷害同事,此等 言詞確實含有輕蔑原告的人格特徵、予以非價污衊之意,足 以造成原告在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評價遭致貶損,侵害原告 之名譽權,自有貶損原告名譽權之故意,具有不法性。且被 告除使用「幹」的侮辱性髒話謾罵原告外,更替原告冠上「 雞巴人」、「死菜圃」之極端粗俗鄙陃綽號,意圖將原告形 象塑造為性格及處事風格極端惡劣之人。又被告以上開「幹 死菜圃原來就是你」、「幹你娘勒」、「幹!!!」、「雞 巴人」、「是不是有收什麼回扣」等用語達成詆毀原告人格 之目的,實已逾言論自由合理評論之範疇。另被告以「至於 有個A0在9月份介紹完幾筆案件後戶頭多了幾萬人民幣,自 己用還足夠換給“手牽手的好朋友“,是不是有收什麼回扣 巧合???自己心知肚明」等曖昧隱晦不明之推測,攻擊、 影射及抨擊原告假藉徵信客戶業務之便,違背其職務上應恪 守之企業客戶放款標準,行收受回扣、貪贓枉法之實,顯含 有對原告人格非難意涵,足使一般閱覽者對原告之人格產生 不利觀感、貶抑印象及負面評價,尤在原告所任職之上海銀 行企業金融事業部中,係從事企業金融放款業務,首重職員 個人信用及對公司之忠誠,一旦有收受回扣等違背忠誠義務 之事由發生,輕則開除,重則移送法辦。而兩造、上海銀行 同事及長官共計11人所共同加入之微信群組間(名稱:派外 2016),均知悉前揭被告惡意攻擊、詆毀原告之貼文,故上 海銀行海外出差人員主管即訴外人劉賽君(職稱副理)知悉 後,隨即要求被告撤下該篇文章,足見被告前揭文章已在同 事間流傳,損害原告名譽甚巨。
㈡再者,原告係擔任上海銀行企業金融事業部經理乙職,年薪
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惟上開言論透過網路及同事間 之通訊群組不斷散布、流傳、保存,實對原告在公司形象及 主管評價造成驚人之毀滅效果,嚴重影響原告在公司中升遷 及業務之進行,對原告造成難以想像之精神痛苦,原告並因 此焦慮致寢食難安,而須前往診所就診,並服用焦慮失眠症 、恐慌、強迫症之治療藥物。被告以一己主觀之認知,無端 辱罵原告,其至影射原告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客戶回扣,顯係 以積極攻訐、辱罵他人之嚴重不堪用語謾罵原告,以網路霸 凌之方式貶損原告人格,情節重大,亦已逾言論自由合理評 論之範疇。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80萬元,並將附件道歉啟事刊 登於被告「Luke Chen」臉書頁面,並設定為公開瀏覽狀態 10日,以回復原告名譽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8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將附件道歉啟事刊登於被告「 Luke Chen」臉書頁面(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 /lukel1 25),並設定為公開瀏覽狀態10日。⒊第一項聲明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固有於105年12月15日撰寫系爭貼文上傳臉書,然此篇 文章甚長,文中僅係說明被告個人所遭遇之事實,雖有些情 緒性如「幹」、「幹你娘勒」等文字,亦或「幹你娘勒,你 是故意塑造出我是一個愛玩然後不工作的人?…不要在那邊 靠北靠母說別人多好多好,然後塑造出自己多認真工作多拼 命,想到你對我說喔,我對你最好,我什麼都沒說的嘴臉, 馬的我想吐!!!!幹!!!!」、「其中蔡A0變得更加誇 張,他是一個很想要知道別人動向的人,但是卻不肯分享的 雞巴人」等文句,然前開文字或文句僅為抒發被告個人主觀 之情緒,此由被告在臉書或其他網誌上也曾有多篇之文章, 以「幹!幹!幹!」等情緒性之文字來抒發自己之情緒可證 ,且觀前開情緒性字眼上下文章之字句,僅代表被告之用字 遣詞過於主觀及情緒,是被告自己修養不夠,並不代表原告 在社會上之人格會被減損,被告實無詆毀他人人格之意圖。 且由系爭貼文所載「而我這個點就是有一個蔡蒲一起(以 下簡稱:蔡AO他是副理還不是經理…)」可知,被告並未指 名道姓,亦未具體指摘是何人,一般社會大眾實無從知曉被 告指述為何人,自無從減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另關於「 至於有個A0在9月份介紹完幾筆案件後戶頭多了幾萬人民幣 ,自己用還足夠換給“手牽手的好朋友“,是不是有收什麼 回扣巧合???自己心知肚明」文句部分,被告並未指出何
人且觀諸整篇文章,有關原告部分,皆有寫明「蔡A0」,然 此部分並無特別指名「蔡AO」,參以系爭貼文論及其他「AO 」之部分,有6處之多,當時在上海銀行做業務方面,即有 200多位都叫做「AO」,尚難僅憑「AO」之記載即認被告係 指摘原告,原告斷章取義的挑出某段之文字,認為有侵害其 名譽之處,實無可採。
㈡縱認前揭情緒性之字句確有侵害原告之名譽,然鈞院斟酌精 神慰撫金時,請審酌被告因此事被調職及薪水也減少,被告 亦深受打擊,難免情緒會低落需抒發,而該貼文發佈時間自 當日上午10時至晚上21時即下架,僅發佈不到12小時之時間 ,如何可能影響原告在公司之升遷及業務?原告為銀行副理 非經理,被告於臉書上為系爭貼文後,非但未影響原告之業 務,原告之業務甚較之前增長等種種情狀等語。並聲明:⒈ 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先於105年12月11日於其個人臉書動態時報頁 面貼文表示「先預告!近期我會寫一篇文章道盡我這一年的 心得,灑狗血劇情有如八點檔(只差我沒有失憶或face off 再換一個人回來演),讓你體會職場無好友~敬請期待(我 會毫無保留一一道出)」等語,號召其友人及同事等共計 119人關注其臉書頁面後,復於105年12月15日以「Luke Chen」帳號登入其個人臉書(網址:https://www.faceboo k.com/lukel125),並於動態時報頁面公開以「職場現形記 之暗箭中傷千百回」為標題張貼系爭貼文,以系爭貼文不法 侵害原告名譽權等語,被告固不爭執系爭貼文為其所撰寫、 張貼之文章,惟否認有何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是本 件應審酌者為:㈠被告有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㈡原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 償80萬元,有無理由?及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附件所示道歉啟 事刊登於被告「Luke Chen」臉書頁面(網址:https:// www.facebook.com/lukel125),並設定為公開瀏覽狀態10 日,是否屬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被告有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 、信用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 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同 法第195條第1項亦規定甚詳。又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 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 上所受之價值判斷。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個
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 6 號判例要旨參照)。是所謂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 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 到貶損之虞,且所謂名譽權受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之感情 加以判斷,而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判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 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的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的基礎,並就 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 損害結果之可能者,該行為人之行為與損害之間,即有因果 關係。
⒉查被告於105年12月11日於其個人臉書動態時報頁面貼文表 示「先預告!近期我會寫一篇文章道盡我這一年的心得,灑 狗血劇情有如八點檔(只差我沒有失憶或face off再換一個 人回來演),讓你體會職場無好友~敬請期待(我會毫無保 留一一道出)」等語及於105年12月15日以「Luke Chen」帳 號登入其個人臉書(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lu kel125),並於動態時報頁面公開以「職場現形記之暗箭中 傷千百回」為標題張貼系爭貼文乙節,有105年12月11日及 同年12月15日「Luke Chen」臉書動態時報畫面截取在卷可 憑(見本院卷第9至2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屬實 。觀諸系爭貼文所載:「而我這個點就有一個蔡蒲一起( 以下簡稱:蔡A0他是副理還不是經理)…」、「他就說喔.. ..都是蔡A0說的他還拿一些FB照片給協理看!!!(幹死菜 圃原來就是你)」、「隔天不同分行的A0分別打電話給我跟 我說,ㄟ今天那個蔡補跑來分行耶,我說幹嘛?他們就說他 就跑來說你的生活都過得多采多姿,然後周末都可以出去玩 ,還去大連玩哩,然後提到說知不知道柏晏的事情?之後就 說喔你們自己去問他!!!!幹你娘勒你是要故意塑造出我是一 個愛玩然後不工作的人?周末我要去哪裡玩那是我的事情, 你如果羨慕你大可花錢自己去玩,不要在那邊靠北靠母說別 人多好多好,然後塑造出自己多認真工作多拼命,想到你對 我說,喔我對你最好,我什麼都沒說的嘴臉,馬的我想吐! !!!幹!!!」、「其中蔡A0變得更加誇張,他是一個很 想要知道別人動向的人,但是卻不肯分享的雞巴人,怎麼說 ,之前只要我跟他說我禮拜幾要用車,他就會問說喔去哪裡 ?我就會說去蘇北哪個城市,當我問他怎麼了,他就會說沒 事,然後我就問他你有行程?他就會呼矓過去,沒想到10月 回來以後,只要我有用車的隔天,他就會去問我們開車的師 父說我昨天去哪?哪一個省份?哪一個城市?什麼客戶???
幹你以為你是誰???我幹嘛什麼都要跟你報備你哪位?? 」等語(見本院卷第17頁、第19頁至背面、第20頁至背面) ,上開段落中公開以「幹死菜圃原來就是你」、「幹你娘勒 」、「雞巴人」等侮辱言詞辱罵原告,雖細鐸系爭貼文全篇 內容,核屬被告就其工作情況、遭遇等情予以抒發、抱怨對 工作、同事相處情況等不滿之情,然本院審酌被告於其個人 臉書公開發表前揭所述侮辱性言詞,且確有載明「而我這個 點就有一個蔡蒲一起(以下簡稱:蔡A0他是副理還不是經 理)…」,顯然提及「蔡A0」即係指原告,已足使不特定人 士均得以見聞,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並使原告 感到憤怒、人格受辱,而被告於其個人臉書公開張貼系爭貼 文時當知悉「幹死菜圃原來就是你」、「幹你娘勒」、「雞 巴人」等侮辱言詞足以貶低原告之社會評價,即難謂無故意 過失。另被告前揭之不法行為與原告之名譽權受損間,依客 觀存在事實加以判斷,應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則原告本於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請被告賠償,於法有據。 ⒊被告雖辯稱其於系爭貼文中僅以「蔡蒲」、「蔡AO」代稱 ,並未具體指摘特定是何人,以該等情緒性之文字來抒發自 己之情緒,並無詆毀他人人格之意圖云云,然臉書係為聯繫 朋友、工作夥伴、同學或其他社交圈之間的社交工具,若臉 書使用者於其個人動態時報頁面以公開形式發表貼文,將使 得貼文者於臉書社交圈朋友、同事等不特定之人,得以共見 共聞,則被告既不爭執其與原告均任職於上海銀行,並自10 4年12月間起經派駐於上海銀行蘇州據點,衡情兩造間應有 共同同事之社交圈,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法則,「蔡蒲」 、「蔡AO」等代稱仍足以使兩造間共同之同事得以特定、明 暸該代稱係指何人。況被告業先於105年12月11日於其個人 臉書動態時報頁面貼文表示「先預告!近期我會寫一篇文章 道盡我這一年的心得,灑狗血劇情有如八點檔(只差我沒有 失憶或face off再換一個人回來演),讓你體會職場無好友 ~敬請期待(我會毫無保留一一道出)」(見本院卷第9頁 ),即已先行預告欲就職場之事為貼文,更足令兩造共同之 朋友、同事得以知悉被告所指「蔡蒲」、「蔡AO」等代稱 即為原告。加以依兩造、上海銀行同事及長官共計11人所共 同加入之微信群組間(名稱:派外2016)之105年12月15日 對話記錄:「劉賽君:『柏晏:大家已知道你的訴求了,可 以先把文章徹下來好嗎?』、陳柏晏:『其實那是心得,不 是訴求,btw我撤了。』」,有對話記錄在卷可憑(見本院 卷第22頁),足認系爭貼文業為兩造之同事所共見聞,並由 訴外人劉賽君要求被告撤下該篇文章。是被告上開所辯,委
不足採。
⒋至於被告於系爭貼文中使用之「幹」字,純屬被告個人情緒 之用語,縱有不雅,亦與人格地位高低之評價無關,亦非直 接對原告之人格加以貶損,充其量僅使原告見聞後有感覺不 快,要難認因此用語而使原告在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之評價 達受貶損之程度,自無侵害原告名譽之可言。另關於原告主 張被告以「至於有個A0在9月份介紹完幾筆案件後戶頭多了 幾萬人民幣,自己用還足夠換給“手牽手的好朋友“,是不 是有收什麼回扣巧合???自己心知肚明」等曖昧隱晦不明 之推測內容,攻擊、影射及抨擊原告假藉徵信客戶業務之便 ,竟違背其職務上應恪守之企業客戶放款標準而有貪贓枉法 云云,然查,被告於系爭貼文一開始即已先行說明「A0就是 業務經理」之簡稱,並敘明「蔡蒲(以下簡稱:蔡AO他是 副理還不是經理…)」,顯已說明系爭貼文中以蔡A0為蔡 蒲即原告之簡稱,並特別註明蔡A0僅為副理,尚非經理,且 系爭貼文全文中述及「AO」之處甚為多次,而審視系爭貼文 全文論述AO部分前後文之文意,除「而我這個點就有一個蔡 蒲一起(以下簡稱:蔡A0他是副理還不是經理),因此在 得知這個消息後,就跟多位前輩討教跟順便打聽一下這邊的 生活以及這個A0為人如何?」(見本院卷第17頁)部分之「 A0」係指稱原告外,其餘均以「蔡A0」或「菜AO」來指稱原 告,並未再以「AO」代稱原告;再衡酌「至於有個A0在9月 份介紹完幾筆案件後戶頭多了幾萬人民幣,自己用還足夠換 給“手牽手的好朋友“,是不是有收什麼回扣巧合???自 己心知肚明」部分內容與該內容前文之記載「現在臨時跟我 說要調回去原單位還不跟我說這消息,居然還是其他單位傳 給我,為什麼不問問當事者的意見!!!以上種種逼迫我一 定要說清楚,不然光是原來徵信單位就傳說我因為被副總看 到我不在宿舍,人在外面還被一個人證看到這種謠言,有大 哥跟我說,別一干子打翻整艘船,確實沒錯,本行真的有很 多長官是值得我尊敬也讓我敬佩的,至少我待過的分行跟單 位,那些長官都給我這樣的感覺,只是今年讓我體會太多太 多,先是同儕的背叛,單位失信的承諾,公司臨時的調動, 我不是不回台灣,只是要求合理的處置,如我引言所述,不 管我之後還會不會在這間公司上班,至少我誠實地說出來, 我半夜睡得好覺,因為我沒有做壞事」,顯見被告係對公司 臨時調動其職務之作為及方式予以抒發、抱怨,自陳至少其 就任職期間之作為感到心安理得,未有何違背職務之行為, 並以公司曾有個AO違背職務上應恪守忠誠義務以為對照,是 以審視前開段落前後文之內容及被告於系爭貼文中就原告以
「蔡A0或菜A0」之代稱方式,堪認系爭貼文所載「至於有個 A0在9月份介紹完幾筆案件後戶頭多了幾萬人民幣,自己用 還足夠換給“手牽手的好朋友“,是不是有收什麼回扣巧合 ???自己心知肚明」等內容,並非係在影射及抨擊原告曾 有違背職務上應恪守忠誠義務之舉,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委 無足取。
㈡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 告賠償80萬元,有無理由?及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附件所示道 歉啟事刊登於被告「Luke Chen」臉書頁面(網址:https: // www.facebook.com/luke l125),並設定為公開瀏覽狀 態10日,是否屬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 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而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 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 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被告 於其個人臉書公開張貼系爭貼文,其中「幹死菜圃原來就是 你」、「幹你娘勒」、「雞巴人」等侮辱言詞,已足以貶低 原告之社會評價,致原告之名譽權受損等情,已如前述,是 原告自得本於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查原告學歷為私立東吳大學商學院企業管理學系畢業,自94 年迄今均任職於上海銀行,現擔任副理職務,年收月約為20 0多萬元;被告自陳其為私立東吳大學經濟學系畢業,並取 得公立臺北大學經濟研究所碩士學歷,現任職上海銀行,為 資深專員、每月薪資約4萬6,400元等節,有財政部臺北國稅 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行人員資料、 被告之上海銀行106年4月薪資明細表、畢業證書、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等件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4 頁、第62頁、第78頁、第83頁、第89頁),並據兩造供承在 卷,堪可採信。爰審酌被告於其個人臉書公開張貼系爭貼文 以「幹死菜圃原來就是你」、「幹你娘勒」、「雞巴人」等 侮辱言詞貶損原告之人格,確致原告之名譽受損,以及兩造 前開所述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侵害名譽之手段及程度 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以15萬元為適當 ,原告於此範圍內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金額 之請求,即屬過高,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⒉至於原告另請求被告應將附件所示道歉啟事刊登於被告「 Luke Chen」臉書頁面(網址:https://www.facebook.
com/lukel125),並設定為公開瀏覽狀態10日,以回復其名 譽云云,惟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明定:不法侵害他人之 名譽者,被害人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而回復名譽之 方法,性質上屬損害賠償之回復原狀,其回復之方法及範圍 應斟酌妨害名譽之方法、名譽受損害之程度,而為適當之處 分,而所謂「適當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 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查本件被告固於系爭貼文段落 中公開以「幹死菜圃原來就是你」、「幹你娘勒」、「雞巴 人」等侮辱言詞辱罵原告,已逾合理評論或意見表達範疇, 然原告因前揭具侮辱性之不雅言詞致其名譽所受之損害,以 前開金錢賠償,客觀上已足以填補原告所受名譽權之損害。 況法院判決書於判決後亦公布於網際網路上,任何人均得上 網連結觀覽或引用,則本院判決內容即已達到於社會上回復 原告名譽之效果,且為避免道歉啟事登載於被告個人臉書, 致其餘原本未瀏覽被告臉書網站個人網頁而不知情之人,或 已淡忘此事之大眾,反而重新獲悉兩造之糾紛,更無益於原 告名譽之回復。職是,應認原告請求命被告刊登如附件所示 之道歉啟事於被告個人臉書以回復原告名譽,不符合比例原 則,且不適當,核非必要,亦非屬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原 告此部分主張,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亦為同法第203條所明定。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確定期限、未約定利 率之債務,是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翌日即自106年1月19日(見本院卷第31頁)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其個人臉書張貼系爭貼文, 並於該貼文段落中公開以「幹死菜圃原來就是你」、「幹你 娘勒」、「雞巴人」等侮辱言詞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並 致原告之精神受有損害,堪以採信。從而,則原告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15萬元,及自106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 無理由,不應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
惟本判決所命給付原告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 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附件:道歉啟事
本人陳柏晏前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15日,發表標題「職場現形記之暗箭中傷千百回」公然以侮辱性言論辱罵蔡承蒲先生,並不實指摘蔡承蒲先生有收受回扣之行為,均係本人惡意攻擊、詆毀蔡承蒲先生之言論,絕非事實。本人事後實感悔悟,在此,除允諾日後絕不再以言詞、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臉書動態貼文及通訊軟體等方式,向任職於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人員或其他第三人指摘或傳述不實在之毀謗蔡承蒲先生之情事外,更特此鄭重向蔡承蒲先生公開致歉!本人保證將記取教訓,絕不再犯。道歉人:陳柏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