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717號
債 權 人 劉祐伊
債 務 人 許雨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雨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劉久銘之印鑑證明及提出蓋與繼承人印鑑 章相符印文之繼承協議書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4日 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 106年6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 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