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26號
NTDV,106,訴,326,201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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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26號
原   告 洪昌華
訴訟代理人 洪昌平
被   告 陳泳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兩造間就附表編號1、2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新臺幣伍拾萬元均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 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 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 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 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 例參照)。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0年間2 次向原告各 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被告為擔保其對原告之上 開借貸債務,分別於80年3 月9 日、80年6 月20日就其所有 坐落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設 定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本金5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予原告,嗣因年代久遠,借貸契約之書面佚失,致原告得 否以被告之債權人身分,就系爭土地實行抵押權而獲清償之 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且該危險可由確認判決除去 之,故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如附表編號1、2所示最高限額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80年3 月、6 月間需錢孔急,於訴外 人洪荊州之見證下,兩造簽訂借貸契約,原告於簽約時各交 付500,000 元現金予被告,被告並提供其所有之系爭土地分 別於80年3 月9 日、80年6 月20日設定如附表編號1、2所 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原告。自80年間至今,原告多次請求 被告清償借款未果,原告欲向本院聲請實行抵押權,惟因借 貸契約之書面佚失,欠缺債權證明文件致非訟裁定程序無法



完成。原告確實為被告之債權人,並就系爭土地設有如附表 編號1、2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準備程序、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之登記 第一類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77頁至第79頁),復經證人洪 荊州於本院107 年1 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到庭證稱:被告向 原告借款2 次,每次均為500,000 元,距今20多年前,地點 在臺中市○○街00號,原來是其之住家兼辦公室,其當時擔 任土地代書,被告向原告借錢時,在場的人除了其、兩造外 ,還有其他人,其當時有看到原告交付500,000 元現金給被 告,當時被告欠錢,被告在水里還是信義的山上有地,要拿 那塊地來設定抵押給原告,80年3 月間是第1 次設定,80年 6 月是第2 次設定,這2 次抵押權設定登記可以說是透過其 辦理,但其不記得是否由其送件,當時辦公室裡還有其他代 書,照其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通常有借據或者有本票,其 才會幫客戶辦理抵押權設定,這樣比較完全等語(見本院卷 第123 頁至第124 頁)證述明確在卷,核與原告上開主張情 節相符,是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 院斟酌、或聲明證據以供本院調查,本院自無從為其有利之 認定。是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1、2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存在,應屬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最 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500,000 元均存在,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 綺
附表:
┌──┬──────┬────┬────┬────┬───┬───┬──────┬────┐
│編號│擔保物 │收件字號│登記日期│權利種類│權利人│債務人│擔保債權金額│設定權利│




│ │ │ │ │ │即原告│兼義務│ (新臺幣) │範圍 │
│ │ │ │ │ │ │人即被│ │ │
│ │ │ │ │ │ │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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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南投縣水里鄉│水登字第│80年3 月│最高限額│洪昌華陳泳丞│500,000元 │全部 │
│ │郡坑段1039地│000509號│9 日 │抵押權 │ │ │ │ │
│ │號土地 │ │ │ │ │ │ │ │
├──┼──────┼────┼────┼────┼───┼───┼──────┼────┤
│ 2 │南投縣水里鄉│水登字第│80年6 月│最高限額│洪昌華陳泳丞│500,000元 │全部 │
│ │郡坑段1039地│001287號│20 日 │抵押權 │ │ │ │ │
│ │號土地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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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