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6年度,7號
HLDV,106,抗,7,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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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7號
抗 告 人 陳信任
      楊駿鍠
相 對 人 高文豹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6
日本院105年度司拍字第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 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 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或 實際上之清償期有無變更等情事,則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 起訴訟,以資救濟,而非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有最高法院 49年台抗字第244號、58年台抗字第52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依上開說明,法院就聲請拍賣抵押物之非訟事件,於普通 抵押權形式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抵押債權經形式上審 查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 定,就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實質上確認之效力,抗 告人如爭執借款債權是否存在或清償等實體上法律關係,應 另行起訴以求解決,非依抗告程序所能救濟。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與第三人張懷潞並無金錢消費借 貸關係,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故相對人之抵押權並無原 因關係存在,應屬無效,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 語。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第三人温秀妹於民國98年1月12日以附表 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張懷潞對相對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 幣(下同)18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 98年1月10日成立之金錢消費借貸,債務清償期為98年7月10 日,並經登記在案(下稱系爭抵押權)。又張懷潞於98年1 月11日向相對人借款150萬元,且於104年11月20日與相對人 於花蓮縣花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程序中作成調解,同意償還 150萬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清償期已屆至仍未 清償,又温秀妹分別於102年1月30日及105年6月23日以買賣 之方式將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分別移轉於抗告人楊駿鍠陳信任,惟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 為此,聲請拍賣上開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花蓮縣花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建物登記 第三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證明書、戶籍謄本、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是系爭 抵押權既經登記,且其債權已屆清償期,原審依上開證物為 形式上審查,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自無不當 。抗告人執前詞主張相對人與張懷潞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不存 在,而不應准許拍賣上開抵押物云云,然依上揭說明,此乃 爭執實體上法律關係之存否,尚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非 訟程序所得審酌,應由抗告人另行起訴以資解決。從而,抗 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文章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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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6年度抗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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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 │圍 │
├──┼───┼────┼───┼───┼────┼─┼──┼──┼────┼─────┼─────────┤
│001 │花蓮縣│花蓮市 │民意段│ │0000-000│建│ │ │105.00 │ 全部 │楊駿鍠(全部) │
│ │ │ │ │ │7 │ │ │ │ │ │ │
├──┼───┼────┼───┼───┼────┼─┼──┼──┼────┼─────┼─────────┤
│002 │花蓮縣│花蓮市 │民意段│ │0000-000│建│ │ │282.00 │ 全部 │楊駿鍠(全部) │
│ │ │ │ │ │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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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抗字第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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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抵押權│所有權人│
│ │ │ │ │房屋層數│ │ │築材料│ 面積 │面積單位│設定範│暨所有權│
│ │ │ │ │ │ │ │及用途│ │ │圍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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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01963-│花蓮縣花蓮│民意段07│旅館、鋼│一層78.05 │454.83│陽台 │23.16 │平方公尺│ 全部 │陳信任
│ │000 │市球崙二路│14-0027 │筋混凝土│二層74.99 │ │雨遮 │11.94 │ │ │(全部) │
│ │ │52巷16弄8 │、0714-0│造、4層 │三層74.99 │ │ │ │ │ │ │
│ │ │號 │028、071│ │四層199.09│ │ │ │ │ │ │
│ │ │ │4-0029地│ │屋頂突出物│ │ │ │ │ │ │
│ │ │ │號 │ │27.7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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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