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78號
CTDV,106,訴,178,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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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78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鐘育敏
被   告 清山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朱育陞

被   告 朱德峻
      朱宜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陸仟伍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清山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清山公司)於民國 103年9月9日邀同其法定代理人兼被告朱育陞及被告朱德峻朱宜真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50 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9月12日起至106年9月12日止 ,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3.37%(違約時年息1.15 %),並應按月繳付本息,期間如未按期還款,即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 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05年5月12日起即未依約還款,迄今 尚積欠借款本金合計1,526,5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兩造間之借 款約定及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 付,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 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 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 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保 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民 法第739條、第740條、第74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保證債務 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 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 判例要旨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 契約、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放款帳卡、利率歷史明細查詢 、還本及繳息明細影本等件為證(卷第6至26、45至48頁) ,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陳 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審核、調查上開證據之結果,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清山公司及朱育陞朱德峻朱宜真既 分別為上開借款之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債 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借款契約及消費 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借款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自屬有據, 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件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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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尚欠借款本金│ 利 息 │ 違 約 金 │
│號│(新臺幣) │ │ │
├─┼──────┼─────────┼───────────────────┤
│1 │763,284元 │自民國105年5月13日│自民國105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
│ │ │年利率百分之4.52計│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算之利息。 │之違約金。 │
├─┼──────┼─────────┼───────────────────┤
│2 │763,285元 │自民國105年5月13日│自民國105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
│ │ │年利率百分之4.52計│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算之利息。 │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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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