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6年度,52號
PCDV,106,消債清,52,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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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洪相如
代 理 人 施雅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4,76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3人, 連同聲請人,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13+1)×34×10=3,740 元。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三、依據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為支應於104 年11月 起賣衣服之貨款,積欠債權人" 洪士強"400,000元,請聲請 人就此提出借據或相關單據(如匯款或轉帳憑證)以茲釋明 ,並請提供其聯絡方式。
四、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4 年度以來迄 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 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含帳號) 及投資人於清 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五、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六、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 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1 樓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 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房東之聯 絡方式(姓名、電話、地址)?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 ?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 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配偶、子女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 算前二年即104 年1 月25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 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 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 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 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收入情形,應補正 說明於104 年1 月25日起至106 年1 月24日之期間內含基本 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 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 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 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 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另依據聲請人 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之記載,聲請人聲請清算前兩年 之收入項目中,104 年11月15日至105 年12月31日之店內營 收總收入為534,971 元,請聲請人提出此部分之相關單據供 本院參酌。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陳 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練考 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目前之各項 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 、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明



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 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 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十一、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支 出情形,即自104 年1 月25日起至106 年1 月24日期間內 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 、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 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 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如 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聲請前兩年內支出」欄 所載?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否 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 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 載每月支出膳食費6,000 元、水電費1,500 元、瓦斯費1, 000 元、交通費800 元、勞健保費3,160 元、電話費1,00 0 元、第四台500 元、保險費(104 年1 月至105 年5 月 ,每月1,366 元;104 年5 月至105 年7 月,每月2,064 元)、二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13,500元、店租25,000元 、店電費659 元【計算式:9,232÷14(104 年11月至105 年12月)=659.42,元以下四捨五入。】、店電話費347 元【計算式:4,858÷14=347 】、營業稅1,592 元【計算 式:22,289 ÷14=1,592.07,元以下四捨五入】、支出貨 款23,489元【計算式:328,842÷14=23,488.71 ,元以下 四捨五入】等項,是否仍係聲請人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 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 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 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又就店租、店電費、店電 話費、營業稅及支出貨款部分,係僅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或與他人共同分擔,亦請提出相關單據以茲釋明。十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請說明其生活 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 、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與 配偶共同扶養而支出上開費用?父母雙方分配比例暨數額 為何?如扶養費部分僅由聲請人全額支出,配偶不負擔扶 養費之理由為何?
十四、請陳報說明聲請人配偶目前之各項收入情形?有無工作或 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應提出其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 、105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
十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十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其他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04 年 1 月25 日 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 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 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十八、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0 4 年1 月25日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 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 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九、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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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