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54號
CHDV,106,重訴,54,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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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   告 陳信安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廖偉成律師
被   告 鴻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彬
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
 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 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鴻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係設在台中市○○區○○ 路0000號,此有原告起訴狀可稽,且有台中市政府函寄本院 所附被告鴻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足參,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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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