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47號
CHDV,106,補,347,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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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7號
原   告 楊錫銘
原   告 許楊淑娟
原   告 楊錫鍊
原   告 楊錫鋒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許嘗訓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
  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
  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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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