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13號
ILDV,106,監宣,13,20170522,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藍慧珠 
相 對 人 莊 好 
關 係 人 藍張莊 
      藍寶珠 
      藍麗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莊好(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藍慧珠(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藍張莊(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即相對人莊好因老年退化,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 效果,為此依法聲請對相對人莊好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 請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相對人之子即關係人藍張莊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關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 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 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 法第1111條第1項著有明文。而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 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附理由,家事事 件法第16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 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 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 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 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1條之1定有明文。且家事事 件法第176條第1項亦準用家事事件法第106條之規定,即法 院為審酌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機構 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三、經查:




㈠本院於鑑定人前訊問相對人時,相對人眼睛雖有睜開,但眼 球無法隨著刺激轉動,且對本院質以「你叫什麼名字?今年 幾歲?在場陪同之人是誰?」等問題,均無回應等情,有訊 問筆錄可稽,可見相對人認知能力顯有缺陷。再者,相對人 之精神、心智狀況,經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 下稱博愛醫院)精神科陳醫師彥蓉鑑定結果為:「七、神經 、精神狀態檢查結果:鑑定時,莊女躺在床上。身上裝有鼻 胃管及尿袋,四肢萎縮且僵硬。對叫喚無反應,無任何口語 表達,短暫有眼神接觸,但無法持續,臉部表情無明顯變化 ,注意力無法集中。鑑定過程中,莊女多緊閉雙眼。『簡式 心智狀態檢查MMSE』結果顯示:莊女認知功能有顯著缺損的 情形,時間和地點定向有障礙,語言表達和理解、立即背誦 、延遲記憶、視覺動作協調能力有困難。總分為零分(滿分 為三十分),整體認知功能達『嚴重認知功能損傷』。在CDR 評估部分,莊女目前一般生活功能退化:大小便失禁,需包 尿布和導尿管協助;洗澡、穿衣、翻身等完全依賴他人協助 ;無法吞嚥,需由鼻胃管餵食。此外,莊女語言功能受損嚴 重,無法表達,目前無判斷事物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故得分 為4分,達深度失智程度。八、結論:莊女目前的語文理解 、表達能力及認知功能明顯退化,完全無法獨立執行有目的 性的工作(包含經濟活動)。九、鑑定結果:綜合以上所述 :莊女目前處於嚴重認知功能缺損的狀態,已致其完全不具 有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 經鑑定應已達到心神喪失程度,不宜自行處理事務。」等情 ,亦有該院106年5月9日羅博醫字第1060500035號函所附精 神鑑定報告書1件附卷可稽。基上所查,足認相對人莊好現 因認知功能退化而導致心智受損而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首揭法條規定,宣 告莊好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㈡又聲請人為相對人莊好之女,已陳明願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 護人,並建議本院指定相對人之子藍張莊擔任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而關係人藍張莊亦陳明願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有聲請狀、同意書及本院依職權查調之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此外,相對人其餘子女即關係人藍 寶珠、藍麗芬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由關係 人藍張莊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同意書及本院訊問 筆錄可證。又本件經宜蘭縣政府委託之財團法人阿寶教育基 金會派社工員訪視後,亦建議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 等節,有財團法人阿寶教育基金會106年3月31日106宜阿寶 字第026號函附之成年人之監護權訪視評估報告各1件附卷可



證。因此,本院認聲請人具有監護其母莊好之意願及能力, 且可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全力監護,故由聲請人擔任受 監護宣告之人莊好之監護人,應合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莊好之 最佳利益;另指定由相對人之子藍張莊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亦能維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且利於執行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責。
四、綜上,本院基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莊好之最佳利益,復查無不 宜由聲請人監護受監護宣告之人莊好及由藍張莊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之法定事由,爰依法併予選定聲請人擔任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並指定藍張莊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如主文。
五、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 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 ,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前條之財產清 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 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秉上,聲請人既任相對人莊好之監 護人,其於監護開始時,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應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藍張莊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