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116號
KLDV,106,司促,3116,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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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1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王語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陸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陸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
  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
  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銀行法第四十七之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
  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前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辦
  信用卡使用所生之債務聲請核發本件支付命令,應有上揭規
  定之適用,是債權人就逾上開年利率範圍外之利息無請求權
  ,應一併予以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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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