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6年度,257號
CHEV,106,彰簡,257,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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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257號
原   告 林志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銓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0,000元,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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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