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310號
CTDV,106,司促,4310,2017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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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10號
債 權 人 立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堅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縣仁武霞海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之名稱有無漏字。
二、請提出掛號信件之回執。
三、請提出債務人高雄縣仁武霞海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最新負
  責人之報備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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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