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209號
PCDV,105,司執消債更,209,20170406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9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錢足
上列異議人對本院於105年9月12日所製作並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5年9月12日公告之債權表中,相對人錢足之債權逾新臺幣365,000元之借款債權應予剔除。
其餘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 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相對人錢足申報其債權為75萬元 ,惟異議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異 議,並主張相對人錢足若無法提出具體借貸之事實及證據, 則該等債權乃屬不實,應予剔除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錢足自104年4月20日起陸續借款並交付予 債務人卓永平,供其清償第三人李育麒張良華等人貸款及 銀行之信用卡債權,有領款及匯款紀錄之債權金額累積共新 台幣365,000元等情,有相對人錢足之郵局存摺、華南商業 銀行存摺、第三人李育麒104年4月20日簽立之債務償還切結 書、張良華104年4月20日簽立之債務償還切結書、黃昭宗公 證人事務所借款公證書、104年5月6日清償之玉山銀行信用 卡繳款書、104年5月7日清償之遠東銀行信用卡繳款書等件 影本在卷可佐,堪信為真實,惟相對人申報債權金額為75萬 元,就其餘385,000元之債權無法提出證明,有本院106年1 月11日訊問筆錄可佐,故應予剔除。至本件異議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具狀向本院就相對人即債 權人錢足之前開債權75萬元提出異議,惟異議人並未提出任



何證據以實其說,僅以相對人錢足係民間債權人為由而質疑 其債權之真實性,本院尚難僅憑異議人之片面臆測即認相對 人之債權為不實而予以剔除,故應認異議人之異議在365,00 0元債權部份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