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166號原 告 邱大宏被 告 詹江秋桂被 告 余詹明坤被 告 詹明褔被 告 李詹玉連被 告 詹寶蓮被 告 魏詹喜蓮被 告 詹國安被 告 詹國泰被 告 詹瑞蓮被 告 詹瑞蘭被 告 詹李娘妹被 告 詹國忠被 告 詹國定被 告 詹淨淳被 告 詹順雯被 告 詹可涵被 告 江美玲被 告 詹素珍被 告 詹邱辛妹被 告 詹日宏被 告 詹雲開被 告 詹秀梅上列原告與被告■列舉式■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金額轉換■,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金額轉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__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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