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錢泓利
訴訟代理人 饒雪容即饒家如
被 告 范丞緯即范順為即范純榮
陳緯倫
陳河欽
張貴蘭
魏峻閔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魏綿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5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被告「魏棉浩」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魏綿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