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5年度,2號
SLDV,105,親,2,20170306,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2號
抗告人 即
原   告  Simon Lancaster  
訴訟代理人  鄭秀惠律師
相對人 即
被   告  吳宜謙(即Timothy Yang Wu)
兼法定代理人 吳芳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5年度親字第2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判中之非訟
事件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