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5年度,67號
TPDV,105,司執消債清,67,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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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
債務人 連夏明 
           4樓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何乃隆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黃朝掌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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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與
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等事項;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18條第1款及第3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
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
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
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連夏明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
105年消債清字第8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
一份在卷可稽。再據債務人所提出之資產表所載,其名下財
產有因繼承取得,坐落於新北市雙溪區武丹坑段粗坑小段第
138、388地號之土地二筆,權利範圍分別為16分之1、8分之
1,及於玉山銀行等4家金融機構之存款合計新台幣(下同)
1,427元。上開土地為農牧用地,土地面積狹小且共有人眾
多,變價不易,為避免徒增管理人報酬及拍賣程序所生費
用,故裁定返還債務人。是本件清算財團財產僅有債務人於
金融機構之存款所有之存款,惟以每家金融機構解款手續費
200元至250元之金額計算,若解款到院至少需800元至1,000
元不等之手續費外,尚須先清償本件清算程序所支出之郵務
費用等財團費用,已無餘額可供債權人為分配,堪認本件清
第二頁算財團財產顯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
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附表~T40X0L2;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 財產所有人:連夏明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  利 最低拍賣價格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號目 範  圍  (新臺幣元)1新北市雙溪區武丹坑粗坑388林39188分之1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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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北市雙溪區武丹坑粗坑138田444516分之1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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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