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050號
TPDV,105,司促,16050,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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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0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顧台貞 
代 理 人 陳乎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碧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借貸期間及約定履行期。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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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