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05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顧台貞 代 理 人 陳乎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碧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借貸期間及約定履行期。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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