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689號
SCDV,105,司票,689,2016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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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票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王美如
相 對 人 鄧素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
  ꆼ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ꆼ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
  ꆼ及其中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自民國
  ■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
  ꆼ暨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__期,
  ꆼ 暨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
  收取違約金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
  違約金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違約
  金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違約金連續收取以__期為限,
  ꆼ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
  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連續三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
  元,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__期為上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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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