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0690號
TPDV,105,司票,10690,2016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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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0690號
聲 請 人 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政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宥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玉筷翁佳
靖(原名翁朝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相對人之正確公司全名,並提出該公司之最新變更事
  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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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宥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