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0690號
聲 請 人 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政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宥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玉筷、翁佳
靖(原名翁朝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相對人之正確公司全名,並提出該公司之最新變更事
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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