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承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鼎暘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劉贛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15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
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