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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5年度,622號
SLEV,105,士小調,622,2016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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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609號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618號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621號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622號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日若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傳芃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明宏、劉守銜胡繁宏、吳
明珍、陳明明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門牌號碼:新北市○○區○○00巷00號4 樓建物、新北市○
  ○區○○00巷00號4 樓建物、新北市○○區○○00巷00號11
  樓建物、新北市○○區○○00巷00○0 號2 樓建物、新北市
  ○○區○○00號5 樓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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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