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76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張睦鑫
債 務 人 萬樣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正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貳萬捌仟柒佰玖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持有相對人萬樣鋼模有限公司所簽發之支票三
紙:1.新臺幣125000元,發票日為103年6月10日,第
一銀行台中分行第000000000號帳戶,票號EA0000000
號,於民國103年6月10日提示,竟被以存款不足及拒
絕往來戶理由退票。2.新臺幣125000元,發票日為10
3年8月10日,第一銀行台中分行第000000000號帳戶
,票號EA0000000號,於民國103年8月11日提示,竟
被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退票。3.新臺幣0000
000元,發票日為103年10月10日,第一銀行台中分行
第000000000號帳戶,票號EA0000000號,於民國103
年10月16日提示,竟被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
退票。
(二)爰依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有退票理由單三紙為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
呈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
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576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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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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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萬樣鋼模有│自民國103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125000元 │限公司 │月10日起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 │萬樣鋼模有│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125000元 │限公司 │0月16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萬樣鋼模有│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0000000元 │限公司 │月11日起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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