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541號
SLDV,103,司繼,541,201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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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李虔盛 

      周虔倫 
      周虔宏 
      周祐聖 
      周振宇 
前列四人
共同代理人 李虔盛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李林阿吉(女,民前1 年9 月6 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於民國103 年3 月5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
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
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又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 個月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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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