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212號
PCDV,102,消債更,212,2013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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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李秋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連士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附件:
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元,即按債務人及 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 5×10×34=1,70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 則退還予聲請人。
提出無法達成協商之原因,其希望之還款方案為何? 聲請人目前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是否需支付房租?若 需支付房租,請陳報尚有何人同住?
聲請人本人暨受扶養人李○○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未成 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 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 、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 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 更生前1日(即民國102年6月23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 額資料。
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0年6月25日起至102年6 月24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 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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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