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0年度,751號
TPHV,100,重上,751,2013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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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751號
上 訴 人 張文泰
訴訟代理人 佘遠霆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義朗
被 上訴 人 李政霖
訴訟代理人 楊華興律師
追 加被 告 李淵聯律師即吳惠玲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
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2日下
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徐福晉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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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