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579號
PCDV,102,司促,10579,201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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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57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債 務 人 許思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柒佰零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仟陸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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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