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787號
PCDV,101,司繼,787,201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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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787號
聲 請 人 曲雯珊
      曲崇霆
      曲閎驛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蔡雅萍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蔡雅萍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相關聲請文件上,補記明法定代理人身分,並蓋上與印
   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二)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其上並應蓋有與印
   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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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