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787號
聲 請 人 曲雯珊
曲崇霆
曲閎驛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蔡雅萍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蔡雅萍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相關聲請文件上,補記明法定代理人身分,並蓋上與印
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二)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其上並應蓋有與印
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