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435號
PCDV,101,司繼,435,2012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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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許瓊文
      林倩如
      林盈均
      林思潔
      林建宏
      林亞萱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朱玉華
聲 請 人 林玉慧
           共   同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林亞萱之法定代理人
  朱玉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為未成年子女利
  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其上並應蓋有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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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