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許瓊文
林倩如
林盈均
林思潔
林建宏
林亞萱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朱玉華
聲 請 人 林玉慧
共 同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林亞萱之法定代理人
朱玉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為未成年子女利
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其上並應蓋有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