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0年度,334號
PCDV,100,司養聲,334,201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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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曾世和
      何靜琼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柯俊祥
法定代理人 柯堯文
      莊貽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曾世和何靜琼於民國100 年11月15日收養柯俊祥為養子。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 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民法第1079條第1 項及第10 79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曾世和(男,民國61年11月25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何靜琼(女,民國 68年11月13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夫妻, 願共同收養被收養人柯俊祥(男,民國100 年10月21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並由被收養人之法定代 理人柯堯文莊貽婷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於100 年11月15 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由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收養 人有正當職業及財產,確有扶養被收養人之能力,提出收養 契約書、收養同意書、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健康檢查表、土 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存摺影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三、經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有收養之合意,且經被 收養人之生父母柯堯文莊貽婷對本件收養表示同意等情, 業據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生母莊貽婷到庭陳述綦詳,並有收 養契約書及被收養人生父柯堯文提出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所 屬民間公證人認證之收養同意書在卷可稽。復經本院囑託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台南縣童心園社 會福利關懷協會進行訪視之結果,評估被收養人之生父母無 穩定工作及收入,且有負債情形,原要負擔三名子女的扶養 照顧之責,實無力再負擔被收養人的照顧與開銷,親友亦無 法提供金錢或照顧人力上的協助,故本件確有出養之必要性 。收養人夫妻自營餐廳,有穩定之收入,被收養人由收養人 親自照料,觀察被收養人受照顧情況良好,收養人之親屬居 住台南,關係良好往來密切,另收養人之鄰居為職業褓姆, 可就近提供育兒訊息及相關協助,故認由收養人收養被收養



人應無不妥之處,有上開基金會、協會提出之收、出養人個 案訪視報告表附卷可憑。故本院參酌上情,核認本件收養無 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形,並考慮被 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斟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 況,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認可。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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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