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209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債 務 人 簡翊協即簡孟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壹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當月計
收新臺幣叁佰元,第三個月(含)以上至第六個月者每月計
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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