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7209號
TCDV,100,司促,27209,201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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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209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債 務 人 簡翊協即簡孟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壹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當月計
  收新臺幣叁佰元,第三個月(含)以上至第六個月者每月計
  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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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