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6761號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李惠娟
債 務 人 楊競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捌佰叁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日計
收之遲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柒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
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日計收之遲延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