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6761號
PCDV,99,司促,46761,201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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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6761號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李惠娟 

債 務 人 楊競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捌佰叁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日計
  收之遲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柒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
  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日計收之遲延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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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