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6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務 人 陳勳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叁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勳儒於91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45630110
09486893卡別:Visa。債務人至99年4月29日止累計消費記
帳96,138元正未給付,其中38,819元為消費款;57,319元為
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4月29
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無。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761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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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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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陳勳儒 │99年4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8819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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